上水堵路掟磚奪命案 兩被告誤殺傷人罪脫

2022-07-13 00:00

次被告陳彥廷,於二〇一九年案發時年僅十六歲。
次被告陳彥廷,於二〇一九年案發時年僅十六歲。

(星島日報報道)兩名自小學已認識的青年,涉在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參與上水堵路,兩批政見不同的人士互掟磚頭期間,七旬清潔工羅長清向後倒地頭部重創,翌日不治,六旬男子X遇襲後左眼虹膜撕裂。兩青年被控誤殺、暴動及有意圖傷人共三罪,兩男五女陪審團昨退庭商議近七小時,一致或大比數裁定兩被告誤殺及有意圖傷人罪均罪脫,另以大比數裁定二人暴動罪成。法官杜麗冰把案件押後至本月二十二日作求情及判刑。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會否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時表示:「由於司法程序正在進行中,律政司不適宜就本案作出評論。」
代表控方的大律師周凱靈指,一名不知名人士向死者掟磚造成致命一擊,雖然並非兩名被告向死者造成致命一擊,而根據「共同犯罪原則」,控方只需證明當日包括兩名被告在內的黑衣人率先掟磚,各人扮演不同角色,有共同目的去計畫及犯案,兩名被告便需與掟出致命一擊者共同承擔誤殺罪責。
非兩被告造成致命一擊

控方指兩名被告曾在事發前討論會否帶槌,閉路電視亦拍到二人當日於各大商場遊走,首被告劉子龍被捕後向警察指:「我唔知發生咩事,我喺現場,有示威,我無掟死人,無打死人,我俾人打啫」;次被告陳彥廷則在錄影會面稱,六旬男子X手持長鐵通揮舞,打中一名蒙面人的右手,他遂上前「求其喺路邊執咗把類似鋸嘅物體」欲嚇退對方,後來「膽粗粗揮咗一刀,好似揩到阿伯隻腳」,揮鋸一下便跑走。

辯方的版本則指,首被告一開始只是參與非法堵路,沒有襲擊任何人,其行為亦沒有導致死者羅長清及六旬男子X的傷勢,而他承認身在現場前曾遭警員威逼利誘。次被告亦曾遭警員威脅:「如果你唔認罪,我哋就拉你阿哥逼佢認罪,如果你玩嘢,我哋會掟你落街」,而且次被告錄口供時焦慮症發作,出現四肢抖動、視力模糊等症狀,警員又不准他服藥。陪審團應注意兩人案發時完全沒有察覺到死者存在,而首被告出於自衞動機而持槌上前保護同伴,是採取合理武力希望X放低鐵通,次被告向X揮鋸亦只是想嚇退X。辯方指兩名被告以外的不知名人士掟出磚頭導致死者身亡,形容其死亡發生在「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

兩名被告原各被控謀殺、有意圖而傷人及暴動共三罪,辯方在控方舉證完畢後,向杜官申請謀殺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兩罪毋須答辯,認為控方沒有足夠直接證據證明兩罪,兩名被告亦沒有共同意圖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控方則認為兩名被告與掟磚的不知名人士應屬夥同犯案。
七旬翁死因為腦幹出血

杜官經考慮後認為案發時政見不合的人士互掟磚頭,不能向陪審團指被告手持石頭及磚頭,便能裁定被告有意圖或預計到有人會受傷或死亡,認為被告即使承認參與堵路引起滋擾,但死者羅長清被不知名人士以磚頭擊中後朝天倒地,羅的死因則是後腦受傷引致腦幹出血。

杜官認為根據本案證據無法證明兩名被告干犯謀殺罪,故批准辯方申請以誤殺罪取代謀殺罪,但因有證據顯示被告持磚帶槌等工具參與堵路及掘磚,故如正確引導陪審團亦有機會把兩名被告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定罪,故拒絕辯方申請,批准控方繼續向兩名被告控以有意圖而傷人罪。杜官引導陪審團時解釋三罪的控罪元素及有關法律觀點,提醒陪審團需考慮兩名被告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合理,事主X會否認錯被告,並需對比辯方陳詞及錄影片段,去判斷次被告陳彥廷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時是否焦慮症及驚恐症發作。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三二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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