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磚擊斃清潔工案 官引導陪審團總結案情

2022-07-12 00:00

涉案次被告陳彥廷。
涉案次被告陳彥廷。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七十歲清潔工頭部被磚頭擊中重創致死,六旬男子遇襲後左眼虹膜撕裂。兩青年被控誤殺、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共三罪,杜麗冰法官昨引導兩男五女陪審團,總結案情及解釋三罪的控罪元素,要求陪審團衡量本案證據是否可靠和應給予多少比重。首被告指他襲擊六旬男子是為了自衞及保護好友,次被告指自己揮鋸是想嚇退揮舞鐵通的六旬男子,陪審團需考慮被告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合理。杜官今早將繼續指導法律觀點並作最後總結,陪審團將在杜官完成總結後退席商議考慮裁決。
 今續指導法律觀點最後總結

十九歲首被告劉子龍及十八歲次被告陳彥廷同被控誤殺罪、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杜官解釋誤殺罪需證明被告的行為導致死者死亡,其行為屬蓄意及非法,而且任何神志清醒及合理的人能預見有受傷風險但罔顧風險行事。暴動罪需證明三個或以上參與參與非法集結,並作出或鼓勵他人擾亂公眾秩序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有意圖而傷人罪則需證明被告預知到其行為有可能令人受傷,但仍罔顧他人受傷的風險,有意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

杜官解釋「共同犯罪」原則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兩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去計畫及犯案,就算每個人角色不同,他們每人均須負上刑責。而且他們毋須在口頭上或透過眼神交流或點頭等行為去達成共識,即使各人不論大小的行為均可證明他們有共同意圖去達成目的。

杜官以搶劫銀行為例,指有人會負責走進銀行要脅職員交出金錢,有人會在銀行外把風,有人駕車逃走,雖然每個人角色不同,但各人均有共同計畫合作去搶劫銀行,故均需負上搶劫罪的刑責。而控方案情正正指兩名被告沒對死者羅長清作出致命一擊,但認為根據共同犯罪原則,兩名被告需與作出致命一擊者共同承擔誤殺罪責。

杜官提到首被告指自己出於自衞及保護多年好友、即次被告免被襲擊才攻擊六旬男子X,而陪審團需要考慮首被告案發時是否真誠相信他在保護自己及次被告,以及考慮劉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合理,若裁定首被告使用合理武力,有意圖而傷人則罪脫,若裁定他使用大於合理需要的武力,有意圖而傷人則罪成。

次被告則承認向X揮鋸是想嚇退X,他揮鋸一下便跑走,不知道及後發生甚麼事。杜官亦需判斷次被告在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時是否焦慮症及驚恐症發作,X在認人手續認出首被告是案發當日身在現場的紮馬尾健碩男子一事上有沒有機會是認錯人等。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三二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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