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澤:須清理與《基本法》牴觸法律
2022-06-3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原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徐澤接受本報訪問,認為香港社會缺乏共識的最大政治法律問題,就是對國家的認同和特區憲政秩序的理解還不到位,存在認識上的偏差。要解決這一問題,關鍵在清理與《基本法》規定相牴觸的法律,包括回歸前高等法院以人權法案條例為依據形成的終審判例。他指出,誠心誠意愛國者,可以入列管治者隊伍,只是半心半意的人,也應當團結他們,「允許他們觀望」。
徐澤從事港澳工作長達四十年,今年四月剛剛卸任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前夕,他接受本報書面訪問,圍繞「一國兩制」的落實,尤其是如何在重大政治法律形成共識闡述看法。
擁護祖國對港行使主權
徐澤指出,國家認同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就香港而言,就是要誠心誠意擁護祖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要達到這個標準,首先要站在我國政府對香港一貫擁有主權,不承認三個不平等條約的立場上。這是愛國者應有的基本立場,不止是感情問題,更是一個大是大非問題。他說,解決國家認同問題是關係「一國兩制」不變形,行穩致遠的大問題,必須有制度和法律加以規範。這就是要在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基礎上站穩立場,明辨是非,全面準確地落實《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各項要求。這是愛國者的試金石。而不是用這個派那個派來劃,相反,按派來劃,只會導致社會撕裂。
「在愛國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做到誠心誠意,就可以入列管治者隊伍。只是半心半意的人,也應當團結他們,聽取他們的意見,允許他們觀望。但如果站到對立面去,就絕不能讓他有機會、有條件去破壞香港的政治生態,誤導他人的行為。」徐澤說。
誠心誠意愛國可列管治隊伍
如何解決在重大政治法律問題上缺乏共識的問題?徐澤認為,關鍵在清理與《基本法》規定相牴觸的法律,完善落實《基本法》的制度、體制、機制。
《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除與《基本法》牴觸或經特區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徐澤說,回歸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作出處理原有法律決定,列出被廢除的法例和部分條款。該決定還規定,採用為特區法律的原有法律在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牴觸者,可修改或停止生效。
他說,事實證明,這項清理原有法律的工作遠沒有結束。比如,在整個過渡時期,特別是《基本法》頒布後,香港進入後過渡期,英方推行「還政於民」的撤退部署,修改了憲制性法律,引入人權法案條例,並以該法律為依據,修改了大量與社會管理、政府運作有關的法律,這就使《基本法》定義的原有法律出現了很大變化。
哪些是「雷」哪裏有「坑」
「這些變化究竟符不符合《基本法》,或許在當時難以判斷,但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香港的管治由於這些法律的修改,遇到甚麼障礙,哪些是『雷』,哪裏有『坑』,應該不難發現,是不是應該認真予以清理呢?」
此外,還有判例的問題。徐澤說,回歸前香港高等法院以人權法案條例為依據形成的終審判例,對回歸後特區法院審理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有沒有產生不是以《基本法》為依據,而是以人權法案條例為依據的錯誤呢?恐怕不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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