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故事|將錯就錯——滙豐銀行一元紙幣

2022-06-27 00:00

一八七二年香港上海滙理銀行發行的香港一元鈔票。
一八七二年香港上海滙理銀行發行的香港一元鈔票。

百物騰貴,去年底香港蟬聯全球生活費用最高城市。手握一元硬幣,已經買不到甚麼東西。雖然一元的購買力隨着歲月流逝而遞減,原來戰前的一元可以買到十磅米或五磅麥包、接近兩磅牛肉或豬肉。香港歷史博物館出版的《香港貨幣》一書,圖文並茂地講解了香港貨幣的歷史,其中提及滙豐銀行是香港歷史上唯一一家曾經發行一元紙幣的銀行,該行發行的一元紙幣總值達二十二萬六千元。為何是滙豐銀行?而它發行的一元紙幣為何又是這樣特別的一個數字?原來有段故事……

在《一九三五年流通貨幣條例》頒布之前,香港的法定貨幣(legal tender)是銀元及其他貴金屬輔幣,一八五三年、一八六三年、一八九五年英王會同樞密院多次頒布的樞密院頒令均如此規定。一九三五年之前,法定發鈔銀行發行的銀行紙幣(Bank notes lawfully issued),其實只是客戶將銀元存入銀行之後,銀行發出的存款憑證。因此大家可以在紙幣上看到以下字樣:Promises to pay the bearer on demand at its office here **Dollars or the equivalent in the currency of the Colony value received(憑票即付***港圓)。
《滙豐銀行條例》僭越權力

但是,法定發鈔銀行不能隨意發行任何面額的紙幣,按照英國政府殖民地規例,殖民地發行銀行紙幣的面額有下限——不得低於一英鎊,或等值的當地貨幣。按照彼時匯價,一香港銀元等於四先令兩便士,一英鎊恰好接近五香港銀元,因此香港銀行發行紙幣的面額下限是五元。一八六六年八月十八日,《滙豐銀行條例》刊憲,第十二條規定該行可發行五元面額的銀行紙幣,惟港督有權作例外規定。其實這條規定至少在兩方面僭越英國政府的權力:能否發行銀行紙幣的決定權在殖民地大臣,不在港督;以及發行紙幣的面額,是英國財政部決定,不能由港督任訂。奇怪的是,這條例在上報英王後並未被拒絕。

一八七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時任港督堅尼地在行政局會議上通報,考慮到銀元在流通中經常被戳印,導致殘破不堪,因此他根據上述《滙豐銀行條例》,批准滙豐銀行發行面額一元的紙幣,並計畫就此報告給殖民地大臣。殖民地大臣在隨後的回信中,直指堅尼地的做法違反殖民地規例,並勒令其在實際可行範圍內收回這些一元紙幣並嚴禁再次發行。堅尼地覆信表示因已發行流通,回收多有不便。之後經過多番書信往來,終於在一八七五年六月十日,護理港督給殖民地大臣的信中,承諾以現行流通二十二萬六千的一元紙幣為限,今後不會再多發行一元紙幣,由一元鈔票引起的爭拗暫時告一段落。直到一九一二年,因為銀元確實不便使用,而更為關鍵的是一元紙幣在歐籍人士中頗受歡迎,而葡萄牙的大西洋銀行(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發行的一元紙幣大量流通,滙豐銀行才獲得授權將一元紙幣的發行上限提高至三十五萬元。

《一九三五年流通貨幣條例》規定銀行紙幣為香港的法定貨幣,取消銀本位,以外匯基金為擔保。隨後經過多次與英鎊掛鈎、脫鈎,與美元掛鈎、脫鈎、再掛鈎,形成一美元兌七點八港元的匯率。《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更是明確規定了:港元為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確保了回歸後金融市場的穩定與欣欣向榮。
牛悅博士
香港地方志中心《香港志》—《政治部類》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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