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蛇案黃偉然 認製炸藥判監20月

2022-05-13 00:00

被告黃偉然事後遭警方押解返寓所蒐證。
被告黃偉然事後遭警方押解返寓所蒐證。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初十二港人之一黃偉然於住所製造DNT強力炸藥被控,同年聯同其他十一人偷渡赴台,在內地水域被捕,先後被押送回港,遭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黃偉然經認罪協商後昨在區域法院承認原被控的一項製造爆炸品罪,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獲准存檔法庭。法官姚勳智判刑指,本案性質輕微,炸藥只埋在後院,又沒有雷管,雖然被告咎由自取但已在內地服刑七個月,乃判被告入獄二十個月。
姚官指,製造爆炸品控罪非常嚴重,適逢社運時期,一旦炸藥落入他人之手,或造成嚴重後果,爆炸範圍半徑達二至四米,可導致死傷,應以三年以上為量刑起點。然而本案性質輕微,炸藥埋在後院,又沒有雷管,雖然被告咎由自取但已在內地服刑七個月,加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遂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二十個月。
涉妨礙司法交法庭存檔

案發於前年一月十四日警方於沙頭角公路吳屋村住所拘捕被告黃偉然,搜出了一個分液漏斗、玻璃瓶、量杯及滴管等,分別載有微量二硝基甲苯(DNT)、硫磺、高濃度硝酸及硫酸等DNT合成材料。

警方兩日後搜查其後院,在一塊鬆散潮濕的泥土裏面發現一個沒有封口的薄膠袋,載有內含軟塊及爛容器玻璃碎片的混合物,重約七十五克,警誡下被告指稱軟塊是炸藥,由自己在家中提煉而成。

警方軍火專家經測試後證實軟塊內含百分之六十五濃度DNT,與高性能炸藥脗合,惟未發現引爆必須的雷管。翌日炸彈專家連接雷管引爆測試,結果軟塊未有造成額外損毀,發現軟塊的狀況不佳,因保存在沒有封口的薄膠袋,埋在渾濁潮濕的土地下,引致DNT降解和受污染。專家認為涉案DNT爆破範圍會距離爆炸中心點二至四米不等,可引致嚴重受傷甚至死亡。

三十一歲被告錄影會面中承認於二○一九年十二月至前年一月花了數星期製造炸藥,每日花上約一至兩小時,期間戴上防毒面罩,因為過程中會釋出毒氣。被告交代購買用來製造炸藥的材料,混合通渠水及過氧化氫,加熱而成高濃度硫酸。被告出於貪玩製造炸藥,原打算到山上引爆測試威力,然而後來覺得不應如此,未曾引爆。惟不知道如何處置,最終決定埋在地下。同年八月二十三日被告連同喬映瑜、鄧棨然和李宇軒等共十二人打算由香港潛逃至台灣被截獲。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五七○、九三四——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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