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求穩定收入供樓 部分業主減租四成

2022-05-10 00:00

律師葉冬生指,單位需完全或主要用作相關指明處所,否則業主仍可追租。
律師葉冬生指,單位需完全或主要用作相關指明處所,否則業主仍可追租。

(星島日報報道)暫緩追租條例今月初生效,條例內提出豁免條件,如業主和租戶在保護期內達成減租協議,便不受措施規管。雖法例沒有指明減租協議維持時間,惟本報記者近日向地產界人士查詢,業主大多願意向租戶減租至七月底,減幅由三至四成不等,反映他們寧願減少租金收入,確保相關單位仍能提供穩定的租金收入。

本身持有金鐘統一中心多個鋪位收租的旅行社東主葉慶寧認為,其實業主及租客均希望能夠達成減租協議,以維持良好的關係。他以自己為例,由於部分租戶從事咖啡廳及餐廳等業務,生意顯然在疫情下大受影響,故在疫情爆發初期已向租戶減租,冀可助他們渡過難關。持有鋪位等物業收租的祥益地產總裁汪敦敬則透露,現時有部分業主擔心,租客會一直拖欠租金至最後一個月,在條例生效日期屆滿後便結業,令業主難以追討欠款。他稱,擔心部分依賴租金收入維生的業主,會因為這段時間無法收租,令他難以供樓及進行其他財務安排。
恐結業難追欠款

雖條例不容許業主追租,惟孖士打律師行合夥人葉冬生指出,若果租客違反其他合約內的條款,業主亦可採取法律行動,除了出律師信外,甚至可終止合約,收回單位。他解釋,一般租約除了租金外,仍有很多條款,例如不可將單位分租、不可連錄多天暫停營業、不可騷擾其他業主或對於單位結構造成破壞等,若租客違反這些條款,業主仍可行使法律權力。

就條例列明,禁止業主向指定處所商戶追討的金額,追溯期由一月一日開始。業主早前或已就追租事宜採取法律行動,並且已經排期,葉冬生稱,若業主追租的租金款項,租約的時間涉及今年一月一日之後的時間,則需要暫緩應訊,否則有機會違反條例;若業主追討租金,僅為去年或之前的租約,租戶則可繼續相關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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