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捕妨礙司法公正 方仲賢判囚九個月
2022-04-0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時任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三年前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十支雷射筆,被休班警截查時掙扎逃跑,及後又在醫院驗傷時將手提電話重置,早前被裁定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法官游德康直言,司法公正是本港的基石,妨礙司法公正等同攻擊這個「不可動搖的基石」,危害公眾利益,被告有預謀犯案,兩罪必須判囚處理,以起阻嚇作用。
游官判刑指,被告購買雷射筆後警員起疑,遇查時作出抗拒行為,雖然過程短促,嚴重性較同類案件低,但涉案雷射筆的功率大,且被告曾聲稱作觀星之用並非事實,唯一合理推論是打算在示威時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它更能釀成火警,後果嚴重,故罰款不足以達到阻嚇效果,遂判處監禁六周。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援引案例重申即使控罪不涉及暴力或恐嚇,但應被視為嚴重事件,以顯示公眾對濫用刑事程序的厭惡,除非有不尋常情況,否則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涉案雷射筆功率大
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求情稱,被告所涉的罪行不至於被冠上「罪犯」之名,承諾不會重犯,建議就拒捕罪判處罰款。另被告因為疫情還柙八星期,因此受到教訓,知道日後言行要檢點。加上被告已獲格拉斯哥大學及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取錄,前者更給予獎學金資助,冀妨礙司法公正罪可以緩刑處理,以減低課業影響。
二十三歲被告方仲賢原被控於一九年八月六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十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經審訊後裁定罪脫。他另被控同日在桂林街一三五號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五二三三八林發建;及同日在偵緝警員八七〇二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它重新設置。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一一一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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