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堵路襲警判更生 上訴遭駁回即時服刑

2022-03-24 00:00

上訴人李佳俊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李佳俊須即時服刑。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前年徵用饒宗頤文化館翠雅山房作為隔離營,有居民不滿抗議示威,案發時十八歲的中五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襲警兩罪罪成,遭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張慧玲法官昨頒下判詞指,本案有證據顯示遇襲警員曾向上訴人表明身分及做出警告,二人亦四目交投,上訴人顯然知道對方是警員,並在被捉實手臂後出手打警員嘴部,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蓄意施襲並無不當,故駁回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收監服刑。
上訴人為案發時十八歲的李佳俊,被控於前年二月二日在荔枝角道近美孚巴士站與其他人士聚集,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阻;及襲擊警員高恩祺。上訴方指,裁判官錯誤地接納遇襲警員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因其證供明顯矛盾,如他在多翻盤問下都堅稱上訴人身上有灰色外套,只是不知是穿着抑或是披着,但上訴人在現場頭部受傷而大量流血為不爭事實,警方於醫院檢獲的衣物均染有大量血迹,相反警員在現場檢取該外套卻只有少量血迹。張官引述供詞指,外套在檢取時有機會已「鬆脫或已經離開咗個身」,血迹較少亦不足為奇。
 警曾表明身分及四目交投


上訴方又表示,警員的觀察只屬「驚鴻一瞥」,控方律政司反駁稱,即使外套的顏色存有分歧 ,警員對上訴人其他外貌特徵作出描述,而他就着事發過程的證供連貫而沒有間斷,說法獲張官接納。另外,上訴方提到上訴人與警員的身體接觸有機會是意外,或上訴人出於自衞造成,裁判官單憑警員的傷勢就認定上訴人曾用一定力度打警員嘴唇屬錯誤。張官反駁指,有證據支持二人當時四目交投後,警員再大叫「警察,咪郁」,直言完全看不出在警員宣告身分後,上訴人打其嘴唇何以會描述成自衞。

刑期方面,上訴方強調上訴人在事件中頭部嚴重受傷,需要大量輸血,其後更受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困擾,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和服藥。加上索取報告期間,他已經飽受牢獄之苦,如此情況下判入更生中心明顯過重。

張官則指,裁判官在量刑時正確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而本案的確有嚴重性,判處上訴人往更生中心絕非明顯過重,反而是恰當的判刑,終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下令上訴人即時入更生中心服刑。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三九二——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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