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管有仿製火器 港台兼職記者脫罪

2022-03-10 00:00

裁判官裁定,洪嘉榮管有仿製火器罪及無牌管有無綫電通訊器具罪均罪脫。
裁判官裁定,洪嘉榮管有仿製火器罪及無牌管有無綫電通訊器具罪均罪脫。

(星島日報報道)二十二歲港台兼職記者於去年四月早上,前往黃竹坑警察學院採訪「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途中,被搜出兩支玩具槍及一部對講機被控兩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梁嘉琪昨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引述被告供詞指,涉案物品皆為電影課程畢業作道具,案發前夕拍攝煞科又徹夜慶功,故案發時攜同在身,梁官遂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犯案目的為危害公眾安寧,加上被告曾獲售貨員告知涉案對講機毋須牌照,故梁官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及無牌管有無電通訊器具罪均罪脫。

梁官引述被告供詞稱自己修讀香港知專設計學院電影電視及攝影高級文憑,案發前夕微電影畢業作拍攝煞科,被告攜同背囊內有涉案兩把道具槍及對講機與劇組人員慶功,徹夜把酒談天,翌早上班前往警察學院,採訪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因僅上班第四日,未獲發記者證。
煞科毋須涉案物品 官指可疑

梁官又引述控方指兩把道具槍外形質感似火器,可發射BB彈,被告帶同道具槍到警察學院以中小學學生為主活動,可預見環境風險,而被告既無證件亦無帶同合約,證供亦透露被告可以擺放背囊於拍攝工作車上,並無急切需要攜帶,而且煞科當日不需要使用三項涉案物品,甚為可疑。梁官考慮到被告用以拍攝畢業作,呈上劇本、微電影截圖等證物,加上被捕時現場回應、借出道具槍友人及劇組成員證供,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未能證明被告犯案目的為危害公眾安寧,故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脫。

梁官續指,被告根據過去工作經驗,知悉管有無電通訊器具需要牌照,應可於網上搜尋涉案對講機是否需要牌照,惟被告作供指對講機同屬微電影道具,案發前曾獲售貨員告知涉案對講機毋須牌照,故梁官接納被告合理地相信管有涉案對講機毋須牌照,同樣裁定無牌管有無電通訊器具罪脫。

報稱學生的被告洪嘉榮被控於去年四月十五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大堂,管有兩支塑膠製手槍和一部對講機。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八三六——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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