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管有仿制火器 港台兼职记者脱罪

2022-03-10 00:00

裁判官裁定,洪嘉荣管有仿制火器罪及无牌管有无綫电通讯器具罪均罪脱。
裁判官裁定,洪嘉荣管有仿制火器罪及无牌管有无綫电通讯器具罪均罪脱。

(星岛日报报道)二十二岁港台兼职记者于去年四月早上,前往黄竹坑警察学院采访「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途中,被搜出两支玩具枪及一部对讲机被控两罪。经审讯后裁判官梁嘉琪昨午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决时引述被告供词指,涉案物品皆为电影课程毕业作道具,案发前夕拍摄煞科又彻夜庆功,故案发时携同在身,梁官遂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被告犯案目的为危害公众安宁,加上被告曾获售货员告知涉案对讲机毋须牌照,故梁官裁定管有仿制火器罪及无牌管有无电通讯器具罪均罪脱。

梁官引述被告供词称自己修读香港知专设计学院电影电视及摄影高级文凭,案发前夕微电影毕业作拍摄煞科,被告携同背囊内有涉案两把道具枪及对讲机与剧组人员庆功,彻夜把酒谈天,翌早上班前往警察学院,采访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因仅上班第四日,未获发记者证。
煞科毋须涉案物品 官指可疑

梁官又引述控方指两把道具枪外形质感似火器,可发射BB弹,被告带同道具枪到警察学院以中小学学生为主活动,可预见环境风险,而被告既无证件亦无带同合约,证供亦透露被告可以摆放背囊于拍摄工作车上,并无急切需要携带,而且煞科当日不需要使用三项涉案物品,甚为可疑。梁官考虑到被告用以拍摄毕业作,呈上剧本、微电影截图等证物,加上被捕时现场回应、借出道具枪友人及剧组成员证供,认为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未能证明被告犯案目的为危害公众安宁,故裁定管有仿制火器罪脱。

梁官续指,被告根据过去工作经验,知悉管有无电通讯器具需要牌照,应可于网上搜寻涉案对讲机是否需要牌照,惟被告作供指对讲机同属微电影道具,案发前曾获售货员告知涉案对讲机毋须牌照,故梁官接纳被告合理地相信管有涉案对讲机毋须牌照,同样裁定无牌管有无电通讯器具罪脱。

报称学生的被告洪嘉荣被控于去年四月十五日在港铁海洋公园站大堂,管有两支塑胶制手枪和一部对讲机。

案件编号:东区刑事——八三六——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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