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琳寰宇合約糾紛 官裁定雙方部分勝訴

2022-02-19 00:00

女藝人江若琳與丈夫。
女藝人江若琳與丈夫。

(星島日報報道)現年三十四歲的女藝人江若琳Elanne自十七歲簽約經理人公司「寰宇藝人管理」,她兩度續約後於二○一四年起與寰宇斷絕聯絡並拒絕接拍電影。雙方於高院進行合約官司訴訟,暫委法官廖文健昨頒布判詞裁定江若琳想追討的製作及宣傳費應閣下自負,雙方的三份合約被裁定有效,但江若琳經理人在二○一四年向江若琳投擲玻璃杯,寰宇主席林小明同年又多次惡意詆毀江若琳,令寰宇損害雙方的信任而毀約。廖官裁定雙方合約已在一四年五月二日正式完結,而合約內有關給予寰宇無條件續約權利的部分則被裁定為無效及不可執行。雙方暫時未分最後勝負,至於雙方的金錢申索,則留待下次預計歷時三十五天的審訊再議。
本案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本名為江伊晴(原名:江玲)以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寰宇指江若琳在二○一四年單方面表示不續約,更拒絕參與寰宇接下的工作,寰宇向江若琳追討近一百一十萬元的欠款及有關賠償,並要求法庭裁定三份合約有效。江若琳則向寰宇提出反申索,向寰宇追討合約期間的製作、宣傳、墊支費用及未獲收入。

案中所爭議的是雙方在二○○四年、二○○五年、二○○八年簽訂的合約,三份合約內容類同,內容寫明:「藝人同意支付和經理人同意接受佣金,合約期內首五年佣金為六成五,合約期內後五年佣金為五成五」,如藝人提早解約,在解約當日起計七年內,藝人未得經理人書面同意下,不得向任何人、商號或公司簽約,「合約期滿後,藝人同意優先與經理人續約」。

有關「續期優先權」的條款寫明:「藝人特此給予經理人首個五年期的續期權利 ,藝人不得借故以任何理由推遲或不履行該條款」,「在首個續約期後,藝人將給予經理人優先洽談續期權五年,若經理人款於合約期滿前與藝人洽談續期或達成續約協議,藝人亦不可在未取得經理人書面同意下與第三者簽訂任何與演藝事業有關之合約」,「續約條款於合約期完結後八十天內仍然生效」。

涉案製作及宣傳費用應由江若琳還是寰宇承擔,三份合約是否有效及可執行,寰宇是否違反了三份合約,寰宇是否有權行使二○○八年合約中的「續期優先權」,寰宇是否有權向江若琳追討欠款,江若琳是否有權向寰宇追討製作及宣傳費用,法庭應作出甚麼適當補救方法等。
「續期優先權」部分無效

 廖官認為寰宇一方的證人均非可靠證人,全盤拒絕接納寰宇的證供,接納江若琳一方的案情屬實,經分析後認為三份合約有效及對江若琳具約束力,但認為其中有關「續期優先權」的條款不明確又不合情理,萬一雙方一直以同樣的合約條款續約,便意味着寰宇永遠都可捆綁着江若琳,情況荒謬絕倫,故法庭須作出干預,裁定有關「續期優先權」條款部分無效及不可執行,而其他條款則仍然有效。

江若琳的經理人二○一四年二月曾在某場合向江若琳投擲玻璃杯,企圖向江若琳施暴,寰宇國際集團主席兼執行董事林小明與江若琳傳出虛假緋聞後,林小明亦多次發言詆毀江若琳,廖官認為寰宇在沒有合理因由的情況下損害雙方的信任,違反合約的隱含條款而毀約,廖官裁定雙方合約期為二○○四年五月三日至二○一四年五月二日。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二○六及二○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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