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琳寰宇合约纠纷 官裁定双方部分胜诉
2022-02-19 00:00(星岛日报报道)现年三十四岁的女艺人江若琳Elanne自十七岁签约经理人公司「寰宇艺人管理」,她两度续约后于二○一四年起与寰宇断绝联络并拒绝接拍电影。双方于高院进行合约官司诉讼,暂委法官廖文健昨颁布判词裁定江若琳想追讨的制作及宣传费应阁下自负,双方的三份合约被裁定有效,但江若琳经理人在二○一四年向江若琳投掷玻璃杯,寰宇主席林小明同年又多次恶意诋毁江若琳,令寰宇损害双方的信任而毁约。廖官裁定双方合约已在一四年五月二日正式完结,而合约内有关给予寰宇无条件续约权利的部分则被裁定为无效及不可执行。双方暂时未分最后胜负,至于双方的金钱申索,则留待下次预计历时三十五天的审讯再议。
本案原告为寰宇艺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本名为江伊晴(原名:江玲)以及东旺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寰宇指江若琳在二○一四年单方面表示不续约,更拒绝参与寰宇接下的工作,寰宇向江若琳追讨近一百一十万元的欠款及有关赔偿,并要求法庭裁定三份合约有效。江若琳则向寰宇提出反申索,向寰宇追讨合约期间的制作、宣传、垫支费用及未获收入。
案中所争议的是双方在二○○四年、二○○五年、二○○八年签订的合约,三份合约内容类同,内容写明:「艺人同意支付和经理人同意接受佣金,合约期内首五年佣金为六成五,合约期内后五年佣金为五成五」,如艺人提早解约,在解约当日起计七年内,艺人未得经理人书面同意下,不得向任何人、商号或公司签约,「合约期满后,艺人同意优先与经理人续约」。
有关「续期优先权」的条款写明:「艺人特此给予经理人首个五年期的续期权利 ,艺人不得借故以任何理由推迟或不履行该条款」,「在首个续约期后,艺人将给予经理人优先洽谈续期权五年,若经理人款于合约期满前与艺人洽谈续期或达成续约协议,艺人亦不可在未取得经理人书面同意下与第三者签订任何与演艺事业有关之合约」,「续约条款于合约期完结后八十天内仍然生效」。
涉案制作及宣传费用应由江若琳还是寰宇承担,三份合约是否有效及可执行,寰宇是否违反了三份合约,寰宇是否有权行使二○○八年合约中的「续期优先权」,寰宇是否有权向江若琳追讨欠款,江若琳是否有权向寰宇追讨制作及宣传费用,法庭应作出甚么适当补救方法等。
「续期优先权」部分无效
廖官认为寰宇一方的证人均非可靠证人,全盘拒绝接纳寰宇的证供,接纳江若琳一方的案情属实,经分析后认为三份合约有效及对江若琳具约束力,但认为其中有关「续期优先权」的条款不明确又不合情理,万一双方一直以同样的合约条款续约,便意味着寰宇永远都可捆绑着江若琳,情况荒谬绝伦,故法庭须作出干预,裁定有关「续期优先权」条款部分无效及不可执行,而其他条款则仍然有效。
江若琳的经理人二○一四年二月曾在某场合向江若琳投掷玻璃杯,企图向江若琳施暴,寰宇国际集团主席兼执行董事林小明与江若琳传出虚假绯闻后,林小明亦多次发言诋毁江若琳,廖官认为寰宇在没有合理因由的情况下损害双方的信任,违反合约的隐含条款而毁约,廖官裁定双方合约期为二○○四年五月三日至二○一四年五月二日。案件编号:高院民事二○六及二○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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