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抨反修例訴求 撤暴動定性天方夜譚

2021-12-11 00:00

■資深大律師江樂士表示,示威者並不凌駕於法律之上。
■資深大律師江樂士表示,示威者並不凌駕於法律之上。

(星島日報報道)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昨在「香港律師同行」所舉辦、名為《國家安全法:進度與未完事項》的法律論壇中批評反修例示威者的五大訴求當中,撤回「暴動」定性及撤銷所有反送中示威者控罪的兩項訴求實屬「天方夜譚」,如赦免他們則是對受害者的侮辱,亦是藐視刑事司法系統,任何理性自重的政府均不會同意。江樂士強調示威者並不凌駕於法律之上,而現時不少參與暴動的人士已被繩之於法,由法庭按每宗案件嚴重性,去決定他們應得的懲罰。

江樂士認為香港仍有六項未完事項應處理,包括:(一)保障司法人員免受恐嚇;(二)杜絕警務人員遭辱罵;(三)定義假新聞並立法規管加以杜絕;(四)保障內地人不受歧視(五)二十三條有望明年立法(六)重啟《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赦免示威者等同藐視司法

江樂士提到近日恐嚇法官及司法人員的低劣行為頻生,強調法治是香港的基石,任何威脅法治的人士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而根據現時法例,刑事恐嚇法官一旦罪成,最高刑罰只是兩年監禁及罰款二千元,另如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則只是監禁五年,判刑阻嚇明顯不足。他認為當局應立法規管恐嚇司法人員、政府律師及執法人員的人士,建議法例的最高刑罰應是無限期監禁及無限額罰款,向外界傳達明確、量身定做的信息,以助香港維持世界頂尖的司法制度及法律制度。
倡設辱警罪「踏出一小步」

對於惡言辱罵警務人員,由於在香港言語上侮辱他人,包括公職人員,目前並不構成刑事罪行,香港政府亦未就侮辱執法公職人員立法,立法會議員雖曾在二○一七年建議修改《公安條例》,把侮辱執法人員的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訂為監禁三年及罰款二千元,但提案卻沒有進展。江樂士指襲擊、妨礙或抵抗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在香港已屬犯罪,如把辱罵警務人員亦納入罪行中,亦算踏出一小步,加以保障執法人員。

另一方面,平機會早前《種族歧視條例》內加入「族內歧視」,以處理內地人被歧視的問題。江樂士對此建議感到欣慰,但認為平機會有必要獲賦予起訴全國各地的歧視內地人案件的權限。江樂士認為香港人歧視內地人的三個主因,是對中央政府反感、自大自負的情感,以及對外來競爭的恐懼,故有必要適時立法保障內地人免受香港人歧視。
稱03年反對23條立法錯誤

江樂士指《國安法》比當年董建華政府提議的二十三條立法草案更加嚴苛,回想當年大家反對更為溫和的法案,實在是重大錯誤。江樂士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活動罪,而制定政策時亦應考慮《國安法》內已有的罪行類型,避免罪行重複的情況出現,同時希望叛國罪可無分國籍,起訴任何自願在香港逗留的人士,亦應訂立域外刑事管轄權,令身在境外的香港籍疑犯均可被起訴。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前年已經完全停止,政府亦已正式宣布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但江樂士認為修訂草案其實有效阻止世界其他國家成為犯罪避難所,亦允許香港將刑事逃犯送回一百七十七個沒有簽署不移交協議的司法管轄區,是有利於世界各地的刑事司法。江樂士建議香港應以互惠基礎與其他國家簽訂移交逃犯雙邊協定,《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亦是早日重啟,以竭盡所能,維護全球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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