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抨反修例诉求 撤暴动定性天方夜谭

2021-12-11 00:00

■资深大律师江乐士表示,示威者并不凌驾于法律之上。
■资深大律师江乐士表示,示威者并不凌驾于法律之上。

(星岛日报报道)前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江乐士昨在「香港律师同行」所举办、名为《国家安全法:进度与未完事项》的法律论坛中批评反修例示威者的五大诉求当中,撤回「暴动」定性及撤销所有反送中示威者控罪的两项诉求实属「天方夜谭」,如赦免他们则是对受害者的侮辱,亦是藐视刑事司法系统,任何理性自重的政府均不会同意。江乐士强调示威者并不凌驾于法律之上,而现时不少参与暴动的人士已被绳之于法,由法庭按每宗案件严重性,去决定他们应得的惩罚。

江乐士认为香港仍有六项未完事项应处理,包括:(一)保障司法人员免受恐吓;(二)杜绝警务人员遭辱骂;(三)定义假新闻并立法规管加以杜绝;(四)保障内地人不受歧视(五)二十三条有望明年立法(六)重启《逃犯条例》修订草案。
赦免示威者等同藐视司法

江乐士提到近日恐吓法官及司法人员的低劣行为频生,强调法治是香港的基石,任何威胁法治的人士都必须面对法律制裁,而根据现时法例,刑事恐吓法官一旦罪成,最高刑罚只是两年监禁及罚款二千元,另如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则只是监禁五年,判刑阻吓明显不足。他认为当局应立法规管恐吓司法人员、政府律师及执法人员的人士,建议法例的最高刑罚应是无限期监禁及无限额罚款,向外界传达明确、量身定做的信息,以助香港维持世界顶尖的司法制度及法律制度。
倡设辱警罪「踏出一小步」

对于恶言辱骂警务人员,由于在香港言语上侮辱他人,包括公职人员,目前并不构成刑事罪行,香港政府亦未就侮辱执法公职人员立法,立法会议员虽曾在二○一七年建议修改《公安条例》,把侮辱执法人员的行为刑事化,最高刑罚订为监禁三年及罚款二千元,但提案却没有进展。江乐士指袭击、妨碍或抵抗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在香港已属犯罪,如把辱骂警务人员亦纳入罪行中,亦算踏出一小步,加以保障执法人员。

另一方面,平机会早前《种族歧视条例》内加入「族内歧视」,以处理内地人被歧视的问题。江乐士对此建议感到欣慰,但认为平机会有必要获赋予起诉全国各地的歧视内地人案件的权限。江乐士认为香港人歧视内地人的三个主因,是对中央政府反感、自大自负的情感,以及对外来竞争的恐惧,故有必要适时立法保障内地人免受香港人歧视。
称03年反对23条立法错误

江乐士指《国安法》比当年董建华政府提议的二十三条立法草案更加严苛,回想当年大家反对更为温和的法案,实在是重大错误。江乐士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活动罪,而制定政策时亦应考虑《国安法》内已有的罪行类型,避免罪行重复的情况出现,同时希望叛国罪可无分国籍,起诉任何自愿在香港逗留的人士,亦应订立域外刑事管辖权,令身在境外的香港籍疑犯均可被起诉。

《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前年已经完全停止,政府亦已正式宣布撤回《逃犯条例》修订草案,但江乐士认为修订草案其实有效阻止世界其他国家成为犯罪避难所,亦允许香港将刑事逃犯送回一百七十七个没有签署不移交协议的司法管辖区,是有利于世界各地的刑事司法。江乐士建议香港应以互惠基础与其他国家签订移交逃犯双边协定,《逃犯条例》修订草案亦是早日重启,以竭尽所能,维护全球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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