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區議員助理襲擊罪囚6.5月
2021-12-01 00:00
陳官裁決時指,事主王西萍於書面供詞指遇襲後左眼刺痛約三分鐘,之後留在現場繼續拍攝,出庭作供時卻稱眼睛刺痛歷時十分鐘,認為其供詞有誇張成分,不值得信賴。另一證人關新偉並無出庭作供,法庭不能只依賴為其錄取口供的警員之傳聞證供,故裁定被告李譯喬上述兩項襲擊罪脫。至於證人何華描述細緻詳盡,沒有誇張躲閃,與影片符合。相反,被告自辯不盡不實,法庭拒絕信納。
被告聲稱噴壺中液體的稀釋消毒酒精可以噴於衣物,但陳官質疑噴劑呈藍色,反而會玷污衣物。此外,被告若真的因為擔心疫情理應關好辦事處大門,惟他多次向門外噴清潔劑反令事件升溫,目的昭然若揭,是要懲罰抗議人士,令他們知難而退。辯方強調被告乃合法自衞,不過陳官指出,雖然有市民曾向李文浩議員作手部動作,但被告良久後用掃把多次插向人群,動作大力且兇狠,此時李議員已無危險,足證被告反應過激,裁定此項襲擊罪成。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卑劣,站在議員後方突擊手無寸鐵的市民,當時市民企滿走廊,根本無路可逃,且其中一次舉壺連續五次噴劑屬加刑因素,形容其行為可恥、野蠻粗暴,更會挑起群眾情緒,難稱得上是情節不嚴重,終判監六個月兩周。
案件編號:西九刑事二七三四──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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