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對峙抗警 20人暴動罪成

2021-11-1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七月二十八日晚於上環發生衝突事件,二十四人被控暴動罪,其中一人認罪,另外二十三人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七月審結押後以待終審法院就「夥同犯罪」及「共同目的」的判決。區院法官陳仲衡昨首次引用終院的案例指其中二十人身處示威者防線前排、向警方舉起雨傘、築起傘陣、投擲雜物等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均以主犯角色參與暴動,裁定暴動罪成,餘下三人暴動罪脫,三十三歲文員及二十歲理髮師另分別被裁定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案件連同該認罪被告延至下月四日判刑,期間二十一名定罪被告須還柙看管。

陳官裁定暴動期間被告張智麟、陳梓康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向警方防線舉起雨傘;鍾泓洋明顯是以向警方投擲雜物武力反抗警方的驅散行動;根據裝束、被捕位置及當時情況,推論徐慶鈞、蔡澤新、楊智昇、林勝如、黃錦珊、莫卓煇及陸映慧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仍留下來跟警方對峙;陳希雋和其他示威者築起傘陣,阻礙警方前進,及掩護其他示威者的身分和行動,曾守衞放滿磚頭的手推車,顯示其隨時準備以武力攻擊警方,曾協助一示威者將其打開的雨傘向外反,顯然是協助該示威者準備以向外反的雨傘把警方施放的催淚煙彈彈回,對抗警方的驅散行動。

至於崔耀明、林少鋒、黃頌恩、李少康、周錦濤、黃飛鴻及黃柏賢身處示威者防線的前排與其他示威者築起防線跟警方防線對峙,在馬路築起防線堵路阻塞交通,驅散時拒絕離開,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譚詩妙站在示威者前排位置,為其他示威者淋熄催淚煙和沖洗眼睛的行為為示威者提供助力;譚伊婷手持行山杖及在示威防線前排的行為,嘗試營救黃錦珊顯示其與暴動現場的示威者同氣連枝,互相照應。陳官指各被告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裁定上述全部被告以主犯身分參與暴動。

從張嘉聰被捕的位置而論,陳官認為不能排除剛從皇后街轉入德輔道西跑向皇后街的可能,亦不能排除從皇后街進入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附近位置的可能;無證據顯示羅萬泳及蔡寶如在現場有任何行為或奔跑的動作及何時到達現場。陳官分析雖然三人衣裝極有可能是暴動的參與者,但是並不能肯定其在現場知悉身處的現場是一非法集結的地方及親身參與了本案的暴動。

陳官續指、莫卓煇曾掙扎警員並成功逃脫,過程中以手上雨傘分別打了兩名跪在地上正制服其他示威人士中的警員頭部一下,故裁定襲警罪成。陳官另指不能僅根據接收兆赫範圍而豁免器具,故不接納林少鋒被搜出的手提式對講機獲得豁免,裁定其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八七一——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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