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問心無愧的「認罪」?

2021-11-04 00:00

「我認罪,但我問心無愧」、「我認罪但不認錯」、「我認罪但我沒有錯」;其實這樣說,究竟當事人有沒有認罪或者認錯呢?各位讀者,以上不是IQ題,也不是邏輯題;而是二十歲的「港獨」分子、「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在法庭上的「自白」,只是沒說完,就被法官叫停並警告他勿在法庭上發表政治性宣言!

鍾翰林是港獨組織「學生動源」成員與召集人,理念及政綱開宗明義地說出「支持擺脫中共殖民地統治」、「香港獨立」等。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鍾翰林與其他組織成員,透過設置街站、網上直播、節目訪問、製作單張等宣傳物品、鼓動或組織遊行等,招募義工團,及宣揚、鼓動含有煽動及分裂國家意圖的表述,明目張膽表示支持「勇武抗爭」、「香港獨立」,並「誠意招募有意為香港獨立建國打拼的朋友」、要求外國對中港官員實施制裁等等。鍾翰林更在社交平台發布「臨時香港共和國國旗」的帖文及圖樣,又以「義士」、「抗爭者」來稱呼參與違法暴亂的「手足」等,發布類似內容及信息竟有逾千次之多。國安法生效後,雖已解散香港的「學生動源」,但在海外的分部仍然繼續運作。鍾追求港獨的「狂熱」程度,可想而知。

鍾翰林被控違反國安法中的分裂國家等罪,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但從他在法庭上「大無畏地」表示「問心無愧」就知道他根本毫無悔意;他之所以認罪是為了博取減刑嗎?審訊前認罪的被告,可從量刑起點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然而減刑重要考量因素是被告有「悔意」,有時卻也可能成為某些不良分子逃避罪責與懲罰的灰色捷徑?

顯例包括,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因參與去年七.一的非法遊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陳皓桓在庭上雖然認罪,但公開批評《公安條例》乃「惡法」,強調絕不後悔云云;最終,法院判其入獄十二個月,並表明有扣減認罪等因素。反對派老牌政客楊森,因參與前年八月三十一日港島的「未經批准集結」而被檢控,甫開庭他就表示認罪,但強調自己「認罪但不認錯」;結果被法庭判入獄八個月,緩刑一年。

減刑與否,是由司法人員酌情決定,而不是法律明文的規定。司法人員絕對可以做明智決定;就以裁判官陳炳宙為例,他早前在一宗反修例暴動相關案件中批評為犯人求情的教師,直斥犯人本身操作欠佳,師長「憑甚麼把被告讚美得如此優秀」,又倡教育局就教師撰寫求情信發指引,以免教師濫用法庭信任。

不少參與反修例暴動的青少年,已被激進化思想洗腦;這批人出獄後,若然從未反省己過,重踏激進暴力抗爭老路只是遲早問題,是社會的計時炸彈。曾被美國人拒絕提供政治庇護的鍾翰林曾在其社交平台上表示,坐牢對於他來說也有好處,既可「逃避出面的事」、又「喺度抖下都好」;既然如此,又何需減刑呢?再坐一會吧!

原姿晴

前傳媒人,現任職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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