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问心无愧的「认罪」?

2021-11-04 00:00

「我认罪,但我问心无愧」、「我认罪但不认错」、「我认罪但我没有错」;其实这样说,究竟当事人有没有认罪或者认错呢?各位读者,以上不是IQ题,也不是逻辑题;而是二十岁的「港独」分子、「学生动源」前召集人锺翰林在法庭上的「自白」,只是没说完,就被法官叫停并警告他勿在法庭上发表政治性宣言!

锺翰林是港独组织「学生动源」成员与召集人,理念及政纲开宗明义地说出「支持摆脱中共殖民地统治」、「香港独立」等。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锺翰林与其他组织成员,透过设置街站、网上直播、节目访问、制作单张等宣传物品、鼓动或组织游行等,招募义工团,及宣扬、鼓动含有煽动及分裂国家意图的表述,明目张胆表示支持「勇武抗争」、「香港独立」,并「诚意招募有意为香港独立建国打拼的朋友」、要求外国对中港官员实施制裁等等。锺翰林更在社交平台发布「临时香港共和国国旗」的帖文及图样,又以「义士」、「抗争者」来称呼参与违法暴乱的「手足」等,发布类似内容及信息竟有逾千次之多。国安法生效后,虽已解散香港的「学生动源」,但在海外的分部仍然继续运作。锺追求港独的「狂热」程度,可想而知。

锺翰林被控违反国安法中的分裂国家等罪,他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但从他在法庭上「大无畏地」表示「问心无愧」就知道他根本毫无悔意;他之所以认罪是为了博取减刑吗?审讯前认罪的被告,可从量刑起点获扣减三分之一刑期,然而减刑重要考量因素是被告有「悔意」,有时却也可能成为某些不良分子逃避罪责与惩罚的灰色捷径?

显例包括,前民阵召集人陈皓桓,因参与去年七.一的非法游行,被控煽惑他人参与、组织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陈皓桓在庭上虽然认罪,但公开批评《公安条例》乃「恶法」,强调绝不后悔云云;最终,法院判其入狱十二个月,并表明有扣减认罪等因素。反对派老牌政客杨森,因参与前年八月三十一日港岛的「未经批准集结」而被检控,甫开庭他就表示认罪,但强调自己「认罪但不认错」;结果被法庭判入狱八个月,缓刑一年。

减刑与否,是由司法人员酌情决定,而不是法律明文的规定。司法人员绝对可以做明智决定;就以裁判官陈炳宙为例,他早前在一宗反修例暴动相关案件中批评为犯人求情的教师,直斥犯人本身操作欠佳,师长「凭甚么把被告赞美得如此优秀」,又倡教育局就教师撰写求情信发指引,以免教师滥用法庭信任。

不少参与反修例暴动的青少年,已被激进化思想洗脑;这批人出狱后,若然从未反省己过,重踏激进暴力抗争老路只是迟早问题,是社会的计时炸弹。曾被美国人拒绝提供政治庇护的锺翰林曾在其社交平台上表示,坐牢对于他来说也有好处,既可「逃避出面的事」、又「喺度抖下都好」;既然如此,又何需减刑呢?再坐一会吧!

原姿晴

前传媒人,现任职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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