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公引《國安法》要求港銀 須披露犯罪財產

2021-10-2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銀行公會近日更新監管指引中有關《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的條文。當中加入一項新要求,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或被控,必須向警方及海關組成的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該人的「罪行相關財產」。

新版加入了第71項,指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兩個情景可被視為「觸發披露責任的情况」: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捕或被控,及或銀行收到執法部門的資料後,知悉或懷疑有資產為「罪行相關財產」,銀行必須向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有關財產。該組主要調查洗黑錢、恐怖活動及販毒得益。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違者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

銀行公會發言人就此回應表示,銀行同業經常就不同事項,與監管和執法機構保持溝通,例如最近更新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

金管局回應本報稱,該局及銀行業界不時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反洗錢)的實施事宜與相關的持份者包括執法機構溝通,是國際慣常做法。這次常見問題的更新是回應銀行業界關注的事宜,與以往做法一致。

此前本地媒體引述金管局的回應指,《港區國安法》實施一年多,金管局及銀公近日再次安排警方與銀行代表會面,就業界日常業務操作溝通。銀公經諮詢金管局及警務處,在會後更新《常見問題》,以協助銀行了解有關要求。

此外,證監會上周亦更新網頁上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常見問題」,亦有要求金融機構知悉出現上述情况須披露「罪行相關財產」。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關注行業主任陳志華表示歡迎,證監有通函令業界更加清楚如何應對面對相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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