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癡無牌管有槍械彈藥兩罪囚四年
2021-10-23 00:00
陳官判刑時指,涉案槍械從未被使用過,從沒有子彈上膛,被告沒有犯罪意圖,亦沒有任何子彈,但如果涉案槍械一旦落入不法之徒手中,後果不堪設想,更可能有災難性後果,而且被告只把涉案槍械放在牀頭及窗戶之間的夾縫,沒有妥善收藏,寓所一旦遭遇爆竊,涉案槍械則觸手可及。陳官考慮到涉案槍械的種類及所有本案證據後,認為被告是正面良好品格的初犯者,最終就兩罪共判囚四年。
三十三歲男被告林靖峰自二○一六年十月起無業,過往並無任何刑事紀錄。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一直對槍械有所認識及喜愛,亦因曾任職空少而四出外遊,容易接觸到不同槍械,間接培養其對槍械的興趣。被告家人一直以為涉案槍械只是氣槍,亦指被告除了喜愛軍械的嗜好外,一直循規蹈矩,亦十分孝順,囚友亦指被告在獄中活用知識協助他人。
林承認於二○一九年一月四日在青衣聖保祿村,沒有持有相關槍械管有權牌照下,管有三支長槍、一支手槍及多件槍械組件,包括槍管、消音器、快速上彈器等,以及一百零一粒子彈殼; 林另承認於同日在旺角龍駒企業大廈一單位內,管有一支電槍及一件黑色槍械組件。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二九六——二○二○。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