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痴无牌管有枪械弹药两罪囚四年
2021-10-23 00:00
陈官判刑时指,涉案枪械从未被使用过,从没有子弹上膛,被告没有犯罪意图,亦没有任何子弹,但如果涉案枪械一旦落入不法之徒手中,后果不堪设想,更可能有灾难性后果,而且被告只把涉案枪械放在牀头及窗户之间的夹缝,没有妥善收藏,寓所一旦遭遇爆窃,涉案枪械则触手可及。陈官考虑到涉案枪械的种类及所有本案证据后,认为被告是正面良好品格的初犯者,最终就两罪共判囚四年。
三十三岁男被告林靖峰自二○一六年十月起无业,过往并无任何刑事纪录。辩方求情时指,被告一直对枪械有所认识及喜爱,亦因曾任职空少而四出外游,容易接触到不同枪械,间接培养其对枪械的兴趣。被告家人一直以为涉案枪械只是气枪,亦指被告除了喜爱军械的嗜好外,一直循规蹈矩,亦十分孝顺,囚友亦指被告在狱中活用知识协助他人。
林承认于二○一九年一月四日在青衣圣保禄村,没有持有相关枪械管有权牌照下,管有三支长枪、一支手枪及多件枪械组件,包括枪管、消音器、快速上弹器等,以及一百零一粒子弹壳; 林另承认于同日在旺角龙驹企业大厦一单位内,管有一支电枪及一件黑色枪械组件。
案件编号:高院刑事案件二九六——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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