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擊|清洪指23條若早立法 中央毋須推《國安法》
2021-10-13 00:00
清洪昨指出,《香港國安法》存在政治阻力,亦有人極力反對,但所有主權國家均有自己一套保護自身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每個司法管轄區亦以自己一套的方式,在國家安全和市民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即使是自由民主的西方國家,亦制定了既繁瑣又專制的國安法,就如英國在所有殖民地均制定了非常嚴格的國內安全法,美國在九一一恐襲事件發生後亦大幅擴大了其國安法的範圍。
清洪憶述,香港在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七年發生暴動前,一直以《社團條例》、《維持治安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及普通法法例來維持治安,但由於六七年暴動事件令英國需出兵部署,令殖民地政府為了控制非法集會及暴動等而制定《公安條例》。而在香港回歸後,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曾在二〇〇三年提出《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問題,一直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但立法過程引起巨大爭議,又觸發五十萬人參與的大規模遊行,令董建華最終於二〇〇三年九月五日決定撤回草案。
二〇一九年反修例風波的持續,令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去年六月通過《香港國安法》,並於香港正式生效。清洪指《香港國安法》比起二〇〇三年所撤回的二十三條立法草案更為繁瑣,所涉的權力亦比當年更廣泛。清洪舉例指,一般而言警方上門蒐證時需事前獲得法庭手令,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當年為滿足民主派的要求而作出很多讓步,又在二十三條法案中撤銷警察有權在緊急調查時毋須事先取得法庭手令的一項,但現時《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中,卻已指明在特殊情況下,警方在授權後毋須手令便可進入有關地方蒐證。
以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兩罪為例,二〇〇三年所撤回的二十三條立法草案指,兩罪需證明「有使用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才可定罪,但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及二十二條,控方證明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亦可定罪,可見減低了定罪門檻。而且二十三條立法草案中的罪行只是主要限制「任何中國公民」,但《香港國安法》則是無邊無際地限制「任何人」,不論任何國籍或犯罪場所,《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八條亦寫明,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以外針對香港實施《香港國安法》內的罪行,即外國人入境香港或中國時,亦可以因違反《香港國安法》而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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