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擊|《國安法》案保釋聆訊 清洪反對撤報道限制
2021-09-09 00:00
國安法自去年六月三十日起在港生效,今年初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案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判決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二條(二),確立了國安法案件中,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被告預設不准保釋。判決影響深遠,逆轉了一直以來普通法下的「保釋假定」原則。江樂士認為此舉為法官批准被告保釋設下了另一重更嚴格的門檻。
至今累計共七十人被控違反國安法,當中五十六人在接受審判前須一直還柙看管。另一方面,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九P條〈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所有保釋聆訊中傳媒均只可以報道被告、代表律師、法官及所在法院的名字、控罪、保釋決定及押後日期。
回溯條例訂立原意,清洪大狀提到可參考於一九八九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報告書《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當中指出於高等法院案件審訊中一向設有陪審團,而不少市民有資格擔任陪審員,保釋聆訊中提到的被告案底、涉案案情和證據等資料,如被傳媒報道可能無意中會對被告不利,造成審訊不公,故清洪認為此限制對陪審團審訊尤其重要。惟與此同時九P又訂明法官有酌情權,如「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便可解除報道限制。
目前社會大眾對國安法保釋聆訊絕大部分內容毫不知情,在重大案件中往往需透過旁聽人士反應或被告片言隻語揣測內容。面對《香港國安法》下八成被告須還柙候審,有人質疑屬「未審先判」,亦有人引用名言「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正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提到公開審判(open justice)法治原則,指為着社會公正、重大公眾利益,法庭應該剔除保釋程序報道限制,容讓公眾知悉保釋程序的過程和決定理據。
在初選案中有大律師也曾解釋到國安法非常嶄新,缺乏案例參考,重大案件關乎社會公正,屬公眾知情權。如能公開保釋聆訊中,控方提出的國安法詮釋、罪行性質及嚴重性和潛在量刑,將有助市民大眾熟悉並遵守《香港國安法》,履行政府「提高居民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的憲制責任。正如唐英傑一案中,就如何詮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意思,由法庭到學界以至社會均掀起重大爭議。再者,唐英傑案最終也由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共同審理,不設陪審團。
國安法案件是否屬重大公眾利益,江樂士認為需視每宗案件的情況而定,難以一概而論,如判決有助指導大眾明白保釋理據,便值得法庭剔除報道限制。江樂士補充未來國安法案件不排除會設有陪審團,預計隨著未來愈來愈多案件審結,大眾理應能完整並清楚明白國安法內容和量刑,故毋須憂慮報道限制會窒礙市民理解,或削弱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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