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击|《国安法》案保释聆讯 清洪反对撤报道限制
2021-09-09 00:00
国安法自去年六月三十日起在港生效,今年初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保释案上诉至终审法院,法庭判决根据国安法第四十二条(二),确立了国安法案件中,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被告预设不准保释。判决影响深远,逆转了一直以来普通法下的「保释假定」原则。江乐士认为此举为法官批准被告保释设下了另一重更严格的门槛。
至今累计共七十人被控违反国安法,当中五十六人在接受审判前须一直还柙看管。另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九P条〈对报道保释法律程序的限制〉,所有保释聆讯中传媒均只可以报道被告、代表律师、法官及所在法院的名字、控罪、保释决定及押后日期。
回溯条例订立原意,清洪大状提到可参考于一九八九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报告书《刑事诉讼的保释问题》,当中指出于高等法院案件审讯中一向设有陪审团,而不少市民有资格担任陪审员,保释聆讯中提到的被告案底、涉案案情和证据等资料,如被传媒报道可能无意中会对被告不利,造成审讯不公,故清洪认为此限制对陪审团审讯尤其重要。惟与此同时九P又订明法官有酌情权,如「法庭觉得为了社会公正而有所需要」,便可解除报道限制。
目前社会大众对国安法保释聆讯绝大部分内容毫不知情,在重大案件中往往需透过旁听人士反应或被告片言只语揣测内容。面对《香港国安法》下八成被告须还柙候审,有人质疑属「未审先判」,亦有人引用名言「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正义不仅要伸张,还须彰显于人前)」,提到公开审判(open justice)法治原则,指为着社会公正、重大公众利益,法庭应该剔除保释程序报道限制,容让公众知悉保释程序的过程和决定理据。
在初选案中有大律师也曾解释到国安法非常崭新,缺乏案例参考,重大案件关乎社会公正,属公众知情权。如能公开保释聆讯中,控方提出的国安法诠释、罪行性质及严重性和潜在量刑,将有助市民大众熟悉并遵守《香港国安法》,履行政府「提高居民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的宪制责任。正如唐英杰一案中,就如何诠释「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口号意思,由法庭到学界以至社会均掀起重大争议。再者,唐英杰案最终也由三位国安法指定法官共同审理,不设陪审团。
国安法案件是否属重大公众利益,江乐士认为需视每宗案件的情况而定,难以一概而论,如判决有助指导大众明白保释理据,便值得法庭剔除报道限制。江乐士补充未来国安法案件不排除会设有陪审团,预计随著未来愈来愈多案件审结,大众理应能完整并清楚明白国安法内容和量刑,故毋须忧虑报道限制会窒碍市民理解,或削弱公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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