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示威擲水樽 前輔警判監七周
2021-08-10 00:00
鄭官判刑時指,雖然被告只涉掟水樽,也沒有證據顯示有警員被擲中,惟當日現場人多,其行為乃挑動群眾情緒,無故引起他人模仿,可造成漣漪效應,導致情況一發不可收拾。被告掟水樽未有引起大騷動,僅是因為警力足夠。考慮到當時社會環境、聚集人數等,認為須判處短期監禁以收阻嚇之效,遂以八周作量刑起點,被告背景良好酌情扣減至七周。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的報告建議判處中期的社會服務令,但鄭官指出,當感化官問被告有否掟水樽,被告沒有回應,明言「睇唔到有悔意」,又強調悔意是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故縱使他背景良好、無案底也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指,被告中學時每年考第一,操行甚佳,與家人關係良好,大學畢業後曾任教師及輔警,亦一直有做義工服務。被告當日並不知道旺角一帶有示威,且被捕時並非穿黑衣,又沒有被搜出示威者常見的裝備,控方並無證據顯示他曾參與示威。此外,本案已為被告人生帶來很大轉變,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鄭官聞言隨即反駁稱,控罪針對被告掟水樽,而非有否參與示威,直指看畢報告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後,也不見他對此有悔意,又表示「犯咗法梗係會對人生有影響㗎啦」。
報稱無業的被告陸冰溢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指稱他於去年二月二十九日向人群拋擲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同案另外兩名被告:二十七歲女文員麥安怡及二十九歲男售貨員黃欣龍,分別被裁定意圖破壞或損壞其他人的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麥早前被判完成二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黃則監禁半年。案件編號:九城刑事二一三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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