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示威掷水樽 前辅警判监七周
2021-08-10 00:00
郑官判刑时指,虽然被告只涉掟水樽,也没有证据显示有警员被掷中,惟当日现场人多,其行为乃挑动群众情绪,无故引起他人模仿,可造成涟漪效应,导致情况一发不可收拾。被告掟水樽未有引起大骚动,仅是因为警力足够。考虑到当时社会环境、聚集人数等,认为须判处短期监禁以收阻吓之效,遂以八周作量刑起点,被告背景良好酌情扣减至七周。
法庭早前为被告索取的报告建议判处中期的社会服务令,但郑官指出,当感化官问被告有否掟水樽,被告没有回应,明言「睇唔到有悔意」,又强调悔意是社会服务令的先决条件,故纵使他背景良好、无案底也不会考虑社会服务令。
辩方求情指,被告中学时每年考第一,操行甚佳,与家人关系良好,大学毕业后曾任教师及辅警,亦一直有做义工服务。被告当日并不知道旺角一带有示威,且被捕时并非穿黑衣,又没有被搜出示威者常见的装备,控方并无证据显示他曾参与示威。此外,本案已为被告人生带来很大转变,希望法庭采纳报告建议,判处社会服务令。郑官闻言随即反驳称,控罪针对被告掟水樽,而非有否参与示威,直指看毕报告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后,也不见他对此有悔意,又表示「犯咗法梗系会对人生有影响㗎啦」。
报称无业的被告陆冰溢被控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指称他于去年二月二十九日向人群抛掷胶水樽,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同案另外两名被告:二十七岁女文员麦安怡及二十九岁男售货员黄欣龙,分别被裁定意图破坏或损坏其他人的物品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麦早前被判完成二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令,黄则监禁半年。案件编号:九城刑事二一三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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