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草案出爐 續約加租最多15%
2021-07-0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為保障基層人士生活,避免「劏房」業主在單位續約時大幅加租,政府建議修例為劏房設立租務管制,規定業主必須為租客提供四年租住權保障,包括首兩年租金只可減不准加,而續租租金加幅,不能高於差估署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調整幅度,上限為一成半,惟一旦租約期內相關指數租金下跌,意味業主必須跟隨減租;同時亦限制劏房業主及租客,必須簽訂有強制性條款的標準租約,以及禁止劏房業主向租客濫收水電費等。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指出,相關措施最快可於今年年底實施,強調劏房租客相對弱勢,所以有需要為他們提供合理保障。不過,有業主認為措施「太辣」,日後不能年年加租,只能在四年租約期完結後才可大幅調整租金。
運輸及房屋局主任(特別職務)陳嘉信表示,政府建議修例為劏房設立租務管制,為租客提供四年租住權保障,劏房業主及租客須簽訂有強制性條款的標準租約,租約為期兩年,必須到差估署打釐印及提交劏房資料。他稱,在租期的兩年內不能加租只能減租、按金不能超過兩個月的租金等,租約亦要求業主須保養及維修窗戶等設施,租客在租滿一年後可斷租,並給予業主一個月通知。業主向租客收取公用設施的費用時,須向租客提供繳費單副本及帳目,並規定租客須支付的水電費用總和,不得超過帳單的總款額。
至於完成兩年租約後,陳嘉信稱,雙方可續租一次,但加租幅度不能高於差估署所有私人住宅物業租金指數的調整幅度。他舉例指,若果首份租約期內該租金指數升幅為一成,則新租約的租金加幅,不可以多於一成;惟若果首份租約期內該指數下跌,新租約的租金亦須跟隨下跌。因應過去有個別年份的租金指數,租金有相當顯著的升幅,故政府亦建議,新租約的租金升幅不可多於一成半。
局方指出,在條例生效前簽訂的租約,將不會受到限制,所有規定在條例生效後簽訂的租約才開始計算。對於政府今次的措施,有業主直言,感到措施「太辣」,日後不能如以往般年年加租,只能每兩年加一次,而且加幅設限。該業主稱,僅希望在四年租約期完結後,再與租客傾談新租約,屆時便可大幅調整租金,惟若無意續租,則另覓租客。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