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草案出炉 续约加租最多15%

2021-07-0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为保障基层人士生活,避免「劏房」业主在单位续约时大幅加租,政府建议修例为劏房设立租务管制,规定业主必须为租客提供四年租住权保障,包括首两年租金只可减不准加,而续租租金加幅,不能高于差估署私人住宅租金指数的调整幅度,上限为一成半,惟一旦租约期内相关指数租金下跌,意味业主必须跟随减租;同时亦限制劏房业主及租客,必须签订有强制性条款的标准租约,以及禁止劏房业主向租客滥收水电费等。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指出,相关措施最快可于今年年底实施,强调劏房租客相对弱势,所以有需要为他们提供合理保障。不过,有业主认为措施「太辣」,日后不能年年加租,只能在四年租约期完结后才可大幅调整租金。

政府为劏房设立租务管制的立法建议终于出炉,大部分都接纳早前劏房租务管制研究工作小组的报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指出,法例的草拟工作已完成,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已同意将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劏房租务管制草案将于本周五刊宪,下周三在立法会首读,若在本年度获通过,预料最快可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初实施。他指,为了让更多租客可以受到保障,在草拟草案时已涵盖各类劏房,包括住宅大厦及工商大厦等板间房、天台屋、太空舱及笼屋等不同类型的劏房。

运输及房屋局主任(特别职务)陈嘉信表示,政府建议修例为劏房设立租务管制,为租客提供四年租住权保障,劏房业主及租客须签订有强制性条款的标准租约,租约为期两年,必须到差估署打厘印及提交劏房资料。他称,在租期的两年内不能加租只能减租、按金不能超过两个月的租金等,租约亦要求业主须保养及维修窗户等设施,租客在租满一年后可断租,并给予业主一个月通知。业主向租客收取公用设施的费用时,须向租客提供缴费单副本及帐目,并规定租客须支付的水电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帐单的总款额。

至于完成两年租约后,陈嘉信称,双方可续租一次,但加租幅度不能高于差估署所有私人住宅物业租金指数的调整幅度。他举例指,若果首份租约期内该租金指数升幅为一成,则新租约的租金加幅,不可以多于一成;惟若果首份租约期内该指数下跌,新租约的租金亦须跟随下跌。因应过去有个别年份的租金指数,租金有相当显著的升幅,故政府亦建议,新租约的租金升幅不可多于一成半。

局方指出,在条例生效前签订的租约,将不会受到限制,所有规定在条例生效后签订的租约才开始计算。对于政府今次的措施,有业主直言,感到措施「太辣」,日后不能如以往般年年加租,只能每两年加一次,而且加幅设限。该业主称,仅希望在四年租约期完结后,再与租客倾谈新租约,届时便可大幅调整租金,惟若无意续租,则另觅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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