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中國共產黨與「一國兩制」的關係

2021-07-02 00:00

歷史起源、黨的領導角色與法治的進步註(1)

中國共產黨與「一國兩制」的提出與實施有密不可分的關係。香港順利回歸祖國是中國共產黨百年偉業中,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匯聚多代領導人的政治智慧。「一國兩制」萌芽於第一代領導人、成熟於第二代領導人,落實於第三、四及五代領導人之手,並不斷完善及豐富。而近期中央為港制訂《港區國安法》及「完善選舉制度」,除能見到黨的領導外,也反映黨就處理問題上的模式,即先由黨中央形成政策,繼而由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審議,把政策法律化,最後才在港實施,足見黨在法治上的進步。藉着今年是中國共產黨百周年華誕及香港回歸祖國24周年的契機,回顧「一國兩制」的起源,正確認識和看待其設立背景、意涵及黨在當中的領導角色與發展過程中的進步,對「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至為重要。

「一國兩制」的歷史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為實現國家統一,以毛澤東為核心的第一代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已有了「一國兩制」的初步設想。1955年4月及7月,周恩來參加萬隆會議及召開第一屆人大二次會議時,先後闡明國家對台灣問題的立場,強調中國人民有權用一切方法,包括不排除用和平方法解放台灣。如果可能的話,中國政府願意與台灣地方當局協商和平解放台灣的具體步驟,這是中央政府和地方當局之間的協商。

1956年3月,周恩來在提到國共和談問題時,指蔣介石在台灣,槍也在他手裏,他可以保持。主要的是使台灣回到祖國,成為祖國組成的一個部分,這就是一件好事。同年7月,周恩來還說,中國共產黨及國民黨曾合作過兩次,為何不可有第三次合作呢?10月,毛澤東提到,如果台灣和平統一,「一切可以照舊」,台灣可以實行三民主義。1957年,有關方面再進一步表示兩黨對等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台灣成為中國政府統轄下的自治區,實行高度自治,台灣地區政務仍歸蔣介石領導。至此,一個國家可以有兩種制度並存的思想可謂已具雛形。

1958年10月,「一國兩制」的思想進一步明確。毛澤東提到蔣介石與大陸連起來,枝連起來,根還是他的,可以搞他的一套,軍隊也可以保存。1963年,周恩來將毛澤東的思想概括為「一綱四目」。「一綱」是台灣必須回歸祖國。「四目」是1)台灣回歸祖國後,除外交必須統一於中央外,所有軍政大權人事安排由蔣決定;2)所有軍政及建設費用不足之數,由中央撥付;3)台灣的社會改革可以放緩,協商解決及4)雙方互約不派人進行破壞對方團結之事。周恩來表示,中國整體是社會主義,有那麼一塊地方處於民主革命階段未嘗不可。

雖然第一代領導人沒有用「一國兩制」的語言,但毛澤東、周恩來播的種、開的路,為以鄧小平為核心的第二代領導提出「一國兩制」理論奠下基礎。

為實現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理論體系於第一代領導人的構思為基礎,在80年代初形成。鄧小平在1978年11月至1979年12月,先後在會見緬甸總統吳奈溫、訪美、會見港督麥理浩及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時,分別說明了他就解決台灣問題的構想,即台灣的制度、生活方式及與外國的民間關係不變,惟有一個條件,就是台灣要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雖然從領導人的談話中,仍未有「一國兩制」這個完整概念,但對這一構想已更清晰可見。

1981年9月底,葉劍英提出「九條方針」,把「一國兩制」構想更具體及明確化。「九條方針」大致可概括為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各種經濟、社會制度與生活方式不變、私人財產的合法繼承權、所有權及外國投資不受侵犯。1982年1月,鄧小平解釋「九條方針」實際上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只要不破壞大陸制度,兩制是可以允許。至此,「一國兩制」偉大構想具有基本完備的形態。

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不但體現了「一國兩制」構想,亦為在某些區域設立實行不同於內地的制度和政策的特別行政區提供了直接的憲法依據。註(2)

面對香港的問題,鄧小平同樣認為可透過一個中國,兩種制度的方式解決。經過多輪談判,中英雙方在1984年12月簽訂《中英聯合聲明》。為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領土和主權問題的「一國兩制」政治構想,正式轉化為基本國策,率先在香港實行,實現香港回歸祖國。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以非凡的膽識與自信,落實「一國兩制」政治構想,除能以照顧香港實際情況的方式,解決香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維護國家主權,保持香港繁榮穩定外,更有數個重要的意義。

首先,「一國兩制」充分反映了中國人自古以來對國家一統的重視和「和為貴」的儒家思想;其次,「一國兩制」用和平方式解決台港澳的問題,實現國家統一,讓國家有一段四十年穩定時期,集中國內的建設和發展,對於世界和平及發展,都有好處;最後,「一國兩制」不僅解決香港和澳門回歸的問題,也證明了資本主義經濟和社會主義經濟並非必然具排他性。這兩種社會制度仍有可以互惠互補的地方,引起其他經濟體深刻反思。

「一國兩制」雖有非凡的成就,惟制度始終是一個劃時代產物,史無前例,也沒有其他實施的經驗可以借鏡,在實踐的過程中都會遇到新的問題或挑戰。故落實「一國兩制」後,中國共產黨及領導人仍要按形勢的需要,領導並不斷完善、不斷豐富制度,使制度與時俱進,更好地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促進香港繁榮穩定及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2019年爆發的「修例風波」後,黨及時作出一系列撥亂反正的重要決定,捍衞「一國兩制」,避免它變形走樣,正好體現這一點。

2019年的「修例風波」期間,反中亂港分子愈來愈猖獗,破壞社會秩序、殺人放火、破壞公眾設施、攻佔立法會大樓,阻礙特區政府運作,企圖攬炒奪權;而外國勢力的介入亦愈見明顯,港獨分子企圖把香港分裂出去,香港面對前所未有的政治衝擊。

面對嚴峻的挑戰,黨中央在2019年10月30日的十九大四中全會,即暴亂發生後的五個月內,作出《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部分提到「一國兩制」,包括:1)堅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完善特區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區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2)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制度,依法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區強化執行力量及3)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和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確保香港澳門長治久安。我相信2014年和2015年佔中、佔旺後黨中央已着手研究應對危機的方法。註(3)

十九大四中全會的《決定》可謂規劃了整盤完善「一國兩制」的制度建設。首先,就該決定提到的建立和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方面,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8日審議通過相應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定,人大常委會亦於同年6月30日審議通過《港區國安法》。及後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警方國安處等亦相繼就位,使社會表面回復平靜。

其次,推遲的選舉必須進行,為防反中亂港分子和外國勢力仍未放棄顛覆中央和特區的政權和分裂國家的野心,一旦疫情受控,限聚令撤銷,再藉遊行示威製造動亂,佔中、佔旺,煽動市民反政府、反中央,再來一個攬抄II,以可趁之機,竊取特區管治權,並貫徹黨中央在制度上必須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保證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權不落在損害中央和香港利益的人手裏的政策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1年3月11日審議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人大常委會同年3月30日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特區政府則於5月27日完成相關本地立法,以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提升特區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

由此可見,黨及領導人在落實「一國兩制」的同時,亦會因應實際情況,不斷完善、不斷豐富制度。在「一國兩制」出現缺失時,作出修補;走偏時,作出糾正,使「一國兩制」始終能走在正軌,香港能走出「黑暴」及「攬炒」,迎來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

值得一提的是,制訂《港區國安法》及完善選舉制度的過程中,固然可以見到黨的領導,惟當中黨在法治的進步也不容忽視。正如上文提到,綜觀香港爆發暴亂後,黨中央先透過十九大四中全會形成政策,為完善「一國兩制」作規劃,繼而根據決定,由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等分別就政策進行討論審議,把政策法律化後,再執行法律。政策形成、審議、法律化、落實施行,整個過程按部就班,反映黨在法治建設的進步,政策不會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意志改變而隨時改變。因為法律的修改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那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人民的意志。

事實上,國家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黨在發展的過程中,一直重視以法治國及法治思維,處理香港問題時強調依法施政,絕非偶然。黨在法治上的進步應得到肯定。

近年來,部分港人基於對中國共產黨缺乏認識,而對中央政府所做的一切,毫無分別的加以懷疑、指責、否定、鄙視,並對中國共產黨取得的成就視而不見。冀望透過是次回顧「一國兩制」的起源與發展歷程,除能讓港人更充分了解中國共產黨與「一國兩制」的關係及其領導的角色外,也讓港人明白中國共產黨在發展的過程中法治的進步,拋開固有的立場與偏見,一同珍惜得來不易的「一國兩制」,迎接香港更美好的明天。對黨中央關於「一國兩制」的期望,我以此為總結:「不忘初心,砥礪前行;堅定理念,靈活策略。吸取經驗,贏取民心,朝乾夕愓,吾土吾民」。

註(1):文章按6月12日本人在中國共產黨與「一國兩制」主題論壇之對話及6月21日原人大聚會發言匯合修訂成

註(2):以上資料來自「統一戰線與一國兩制」

註(3)見本人拙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2016)

梁愛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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