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中国共产党与「一国两制」的关系

2021-07-02 00:00

历史起源、党的领导角色与法治的进步注(1)

中国共产党与「一国两制」的提出与实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香港顺利回归祖国是中国共产党百年伟业中,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汇聚多代领导人的政治智慧。「一国两制」萌芽于第一代领导人、成熟于第二代领导人,落实于第三、四及五代领导人之手,并不断完善及丰富。而近期中央为港制订《港区国安法》及「完善选举制度」,除能见到党的领导外,也反映党就处理问题上的模式,即先由党中央形成政策,继而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审议,把政策法律化,最后才在港实施,足见党在法治上的进步。藉着今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周年华诞及香港回归祖国24周年的契机,回顾「一国两制」的起源,正确认识和看待其设立背景、意涵及党在当中的领导角色与发展过程中的进步,对「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至为重要。

「一国两制」的历史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为实现国家统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已有了「一国两制」的初步设想。1955年4月及7月,周恩来参加万隆会议及召开第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时,先后阐明国家对台湾问题的立场,强调中国人民有权用一切方法,包括不排除用和平方法解放台湾。如果可能的话,中国政府愿意与台湾地方当局协商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步骤,这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当局之间的协商。

1956年3月,周恩来在提到国共和谈问题时,指蒋介石在台湾,枪也在他手里,他可以保持。主要的是使台湾回到祖国,成为祖国组成的一个部分,这就是一件好事。同年7月,周恩来还说,中国共产党及国民党曾合作过两次,为何不可有第三次合作呢?10月,毛泽东提到,如果台湾和平统一,「一切可以照旧」,台湾可以实行三民主义。1957年,有关方面再进一步表示两党对等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台湾成为中国政府统辖下的自治区,实行高度自治,台湾地区政务仍归蒋介石领导。至此,一个国家可以有两种制度并存的思想可谓已具雏形。

1958年10月,「一国两制」的思想进一步明确。毛泽东提到蒋介石与大陆连起来,枝连起来,根还是他的,可以搞他的一套,军队也可以保存。1963年,周恩来将毛泽东的思想概括为「一纲四目」。「一纲」是台湾必须回归祖国。「四目」是1)台湾回归祖国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由蒋决定;2)所有军政及建设费用不足之数,由中央拨付;3)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放缓,协商解决及4)双方互约不派人进行破坏对方团结之事。周恩来表示,中国整体是社会主义,有那么一块地方处于民主革命阶段未尝不可。

虽然第一代领导人没有用「一国两制」的语言,但毛泽东、周恩来播的种、开的路,为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提出「一国两制」理论奠下基础。

为实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理论体系于第一代领导人的构思为基础,在80年代初形成。邓小平在1978年11月至1979年12月,先后在会见缅甸总统吴奈温、访美、会见港督麦理浩及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分别说明了他就解决台湾问题的构想,即台湾的制度、生活方式及与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惟有一个条件,就是台湾要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虽然从领导人的谈话中,仍未有「一国两制」这个完整概念,但对这一构想已更清晰可见。

1981年9月底,叶剑英提出「九条方针」,把「一国两制」构想更具体及明确化。「九条方针」大致可概括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各种经济、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不变、私人财产的合法继承权、所有权及外国投资不受侵犯。1982年1月,邓小平解释「九条方针」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只要不破坏大陆制度,两制是可以允许。至此,「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具有基本完备的形态。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不但体现了「一国两制」构想,亦为在某些区域设立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和政策的特别行政区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注(2)

面对香港的问题,邓小平同样认为可透过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方式解决。经过多轮谈判,中英双方在1984年12月签订《中英联合声明》。为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领土和主权问题的「一国两制」政治构想,正式转化为基本国策,率先在香港实行,实现香港回归祖国。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以非凡的胆识与自信,落实「一国两制」政治构想,除能以照顾香港实际情况的方式,解决香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维护国家主权,保持香港繁荣稳定外,更有数个重要的意义。

首先,「一国两制」充分反映了中国人自古以来对国家一统的重视和「和为贵」的儒家思想;其次,「一国两制」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港澳的问题,实现国家统一,让国家有一段四十年稳定时期,集中国内的建设和发展,对于世界和平及发展,都有好处;最后,「一国两制」不仅解决香港和澳门回归的问题,也证明了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并非必然具排他性。这两种社会制度仍有可以互惠互补的地方,引起其他经济体深刻反思。

「一国两制」虽有非凡的成就,惟制度始终是一个划时代产物,史无前例,也没有其他实施的经验可以借镜,在实践的过程中都会遇到新的问题或挑战。故落实「一国两制」后,中国共产党及领导人仍要按形势的需要,领导并不断完善、不断丰富制度,使制度与时俱进,更好地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促进香港繁荣稳定及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2019年爆发的「修例风波」后,党及时作出一系列拨乱反正的重要决定,捍衞「一国两制」,避免它变形走样,正好体现这一点。

2019年的「修例风波」期间,反中乱港分子愈来愈猖獗,破坏社会秩序、杀人放火、破坏公众设施、攻占立法会大楼,阻碍特区政府运作,企图揽炒夺权;而外国势力的介入亦愈见明显,港独分子企图把香港分裂出去,香港面对前所未有的政治冲击。

面对严峻的挑战,党中央在2019年10月30日的十九大四中全会,即暴乱发生后的五个月内,作出《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提到「一国两制」,包括:1)坚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维护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完善特区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区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2)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依法健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区强化执行力量及3)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和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确保香港澳门长治久安。我相信2014年和2015年占中、占旺后党中央已着手研究应对危机的方法。注(3)

十九大四中全会的《决定》可谓规划了整盘完善「一国两制」的制度建设。首先,就该决定提到的建立和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方面,全国人大于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相应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定,人大常委会亦于同年6月30日审议通过《港区国安法》。及后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警方国安处等亦相继就位,使社会表面回复平静。

其次,推迟的选举必须进行,为防反中乱港分子和外国势力仍未放弃颠覆中央和特区的政权和分裂国家的野心,一旦疫情受控,限聚令撤销,再藉游行示威制造动乱,占中、占旺,煽动市民反政府、反中央,再来一个揽抄II,以可趁之机,窃取特区管治权,并贯彻党中央在制度上必须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保证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权不落在损害中央和香港利益的人手里的政策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3月11日审议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人大常委会同年3月30日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特区政府则于5月27日完成相关本地立法,以完善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提升特区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

由此可见,党及领导人在落实「一国两制」的同时,亦会因应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不断丰富制度。在「一国两制」出现缺失时,作出修补;走偏时,作出纠正,使「一国两制」始终能走在正轨,香港能走出「黑暴」及「揽炒」,迎来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

值得一提的是,制订《港区国安法》及完善选举制度的过程中,固然可以见到党的领导,惟当中党在法治的进步也不容忽视。正如上文提到,综观香港爆发暴乱后,党中央先透过十九大四中全会形成政策,为完善「一国两制」作规划,继而根据决定,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等分别就政策进行讨论审议,把政策法律化后,再执行法律。政策形成、审议、法律化、落实施行,整个过程按部就班,反映党在法治建设的进步,政策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意志改变而随时改变。因为法律的修改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那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人民的意志。

事实上,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党在发展的过程中,一直重视以法治国及法治思维,处理香港问题时强调依法施政,绝非偶然。党在法治上的进步应得到肯定。

近年来,部分港人基于对中国共产党缺乏认识,而对中央政府所做的一切,毫无分别的加以怀疑、指责、否定、鄙视,并对中国共产党取得的成就视而不见。冀望透过是次回顾「一国两制」的起源与发展历程,除能让港人更充分了解中国共产党与「一国两制」的关系及其领导的角色外,也让港人明白中国共产党在发展的过程中法治的进步,抛开固有的立场与偏见,一同珍惜得来不易的「一国两制」,迎接香港更美好的明天。对党中央关于「一国两制」的期望,我以此为总结:「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坚定理念,灵活策略。吸取经验,赢取民心,朝乾夕愓,吾土吾民」。

注(1):文章按6月12日本人在中国共产党与「一国两制」主题论坛之对话及6月21日原人大聚会发言汇合修订成

注(2):以上资料来自「统一战线与一国两制」

注(3)见本人拙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2016)

梁爱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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