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建丁屋須守33項條件 地署助理署長求覆核
2021-06-29 00:00
申請人為林嘉芬及其任職測量師的丈夫鄧超文,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申請人於二〇一二年購有元朗錦田兩幅合共零點一六英畝的農地,分別於一三及一四年向地政署和城規會遞交申請,欲把土地上原有建築物改建為四棟丁屋。地政總署終在今年二月批准有關申請,但卻要求二人原需遵守共三十八項條件,經商議後減至三十三項條件,條件中包括二人的決定對其繼承人有約束力、涉案土地不得興建墳墓或骨灰龕場、涉案土地不得埋葬人類或動物屍骸、涉案土地所興建的房屋只可用於非工業用途、限制天台覆蓋的範圍面積等。
申請人認為其中二十二條條件有越權、不合理或違反《基本法》之嫌,又指地政總署內部指引指明署方不應作政治或多餘的考慮,但自從《明報》在一四年揭發林嘉芬涉嫌透過內幕消息購入涉案農地,進而獲利達五千萬元後廉署遂展開調查,而林嘉芬終洗脫所有不當行為的指控。申請人認為地政總署處理丁屋申請一般只需八個月的程序,但其申請則拖足近九年,主要原因在於政治考慮及擔心再受傳媒追訪,而近九年的拖延正是懲罰她成功洗脫所有指控,以及懲罰她對地政總署造成麻煩或不便。
申請人認為地政總署作出了多餘的考慮,例如化糞池位置、《天然山坡風險研究指南》、《岩土評估報告》、風水、公眾的反對聲音等,沒有遵守過往的標準做法,有關技術性考慮亦應在批出申請後才提出,而署方作出無關緊要的政治性考慮,疑向申請人作出壓逼性或無端干涉,構成濫用職權等不公平性。
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九一六——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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