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證人:「光時」標語含港獨意思

2021-06-24 00:00

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
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

(星島日報報道)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餐廳男侍應唐英傑,涉於去年七一回歸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三道警方防線。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等罪。案件昨由高院《港區國安法》指定的三位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組成的審判庭主理,控方開案陳詞中指,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經分析後,認為涉案「光時」標語,意旨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不承認香港為中國一部分,並希望推翻國家政權,改變現時的政制及社會制度。而在前年六月九日至今年七月一日期間,警方統計顯示示威者有二百一十三日均使用涉案標語。

控方稱,《港區國安法》於去年六月三十日刊憲公布,即晚十一時生效,獲傳媒廣泛報道。二十四歲被告唐英傑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翌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的中英標語旗幟(黑色旗幟上寫有白色字體)的電單車,從東區海底隧道駕駛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軒尼斯道及駱克道交界當日下午三時半左右,路上有磚頭、竹枝等物件堵路,附近垃圾起火燃燒,近八十人在交界聚集,警方呼籲市民離開現場,並在軒尼斯道東行線築起警方防線。被告約於下午三時三十七分駕駛電單車衝越位於軒尼斯道東行線的第一條警方防線,繼續前進衝越在東行軒尼斯道及及駱克道交界的第二條警方防線,再衝越在駱克道及謝斐道築起的第三條警方防線,在場人士一直歡呼喝采,警方曾大喊嘗試叫停被告但不果。

當被告駕駛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準備衝過第四條警方防線時,警員八二六〇(譯音:李浩銘)、警員二六七四(譯音:葉偉俊)、警員一二一九七(譯音:楊俊堯)及警員九六八二(譯音:伍大成)大叫停車,被告沒有減速繼續駕駛,伍上前捉住被告的手臂,車輛繼續行駛撞向前面的警員,被告亦失去平衡倒地滾了兩圈,附近警員見狀立即上前制服被告,綁起他的雙手雙腳,在旁躺平在地上的電單車則開始泄漏燃油。

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的起源、發展、歷史及其中英文含意。劉指標語隱含「港獨」及「推翻國家政權」等意思,「光復香港」是指要從敵人手上奪回香港,即不承認香港為中國一部分,視中國政權為敵人,而「時代革命」則指希望推翻國家政權,改變現時的政制及社會制度來改變時代,即拒絕中國政權的統治。

此標語是在梁天琦於二〇一六年立法會新界東補選時提出,示威者曾在前年七月二十一日使用「光時」標語,當時中聯辦設施及國徽被破壞,而中聯辦的前身為「新華社」支部,屬中央人民政府在港的官方機構,一直扮演中港兩地交流及合作橋梁,亦象徵中國及中央人民政府。劉認為示威者在中聯辦外的破壞行為,表達了抗拒中國政府的管治,可見此標語至今的含意未有明顯改變。

警方檢視被告手提電話時,發現他的Google「我的雲端硬碟」中,有一個名為「光復香港」資料夾,「共用項目」內有十七張相片及一條影片,該些相片及影片均由「not one less hongkonger」(意譯: 香港人,一個都不能少)所上載。而被告的通訊軟件WhatsApp中,曾與一名名叫「恐龍 BB」的人對話,二人的首次對話是在案發當日的下午一時零三分,對話內容顯示被告得知警方在紅隧封路及設立檢查點,「恐龍 BB」曾傳送一張新聞圖片予被告,圖片顯示警方展示紫旗,警告在場人士違反國安法。

被告打算經過東區海底隧道前往他稱為「安全點」的咖啡店,於下午兩時五十七分告知「恐龍 BB」自己正準備使用東隧前往銅鑼灣,「恐龍 BB」指被告「太遲」,被告於下午三時以語音回應:「唔遲呀,佢哋而家先聚緊人,呢個時候就啱啱好喇」。控方推斷唐故意使用該電話犯案。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二八〇——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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