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龔靜儀指承認案情可從輕發落

2021-06-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見圖)回覆查詢指,在香港當一個人被刑事檢控時,除了認罪或不認罪,有時可能會有第三種處理方式,即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換取被告簽保守行為。這種處理方法對被告的最大好處是不會留有案底,也不需花律師費或精神去抗辯。當控方接受辯方之建議,同意案件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被告必須在法庭「公開承認案情」,及確認願意簽保守行為,法官便可頒令撤銷被告控罪及簽保守行為。

例如《壹週刊》於前年刊登女藝人張栢芝幼子的出世紙,違反《私隱條例》,壹傳媒、《壹週刊》出版人及總編輯日前承認「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傳票控罪,合共罰款十二萬元。《壹週刊》記者亦在同意案情後獲撤控,以二千元簽保守行為一年。至於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就前年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進行車牌查冊,她堅持不認罪及抗辯,裁判官最終裁定蔡玉玲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六千元。

龔大狀指「簽保守行為」的意思,是指被告人在法庭檔上簽字,承諾未來一至三年內必須在香港保持良好的行為,奉公守法,不得干犯任何刑事罪行, 否則會馬上遭罰款定額的金錢,至於新犯的案件,則另有判刑。若案中被告不肯承認控方的案情內容屬實,這便顯出被告對事件沒有悔意, 案件也不能以「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任何被告要是拒絕承認控方指稱的事實經過 ,堅持自己無錯,當然不能以此方式去處理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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