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状龚静仪指承认案情可从轻发落

2021-06-1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执业大律师龚静仪(见图)回覆查询指,在香港当一个人被刑事检控时,除了认罪或不认罪,有时可能会有第三种处理方式,即控方不提证供起诉,以换取被告签保守行为。这种处理方法对被告的最大好处是不会留有案底,也不需花律师费或精神去抗辩。当控方接受辩方之建议,同意案件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被告必须在法庭「公开承认案情」,及确认愿意签保守行为,法官便可颁令撤销被告控罪及签保守行为。

例如《壹周刊》于前年刊登女艺人张栢芝幼子的出世纸,违反《私隐条例》,壹传媒、《壹周刊》出版人及总编辑日前承认「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传票控罪,合共罚款十二万元。《壹周刊》记者亦在同意案情后获撤控,以二千元签保守行为一年。至于香港电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就前年元朗袭击事件制作专题报道时进行车牌查册,她坚持不认罪及抗辩,裁判官最终裁定蔡玉玲两项明知而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名成立,被判罚款六千元。

龚大状指「签保守行为」的意思,是指被告人在法庭档上签字,承诺未来一至三年内必须在香港保持良好的行为,奉公守法,不得干犯任何刑事罪行, 否则会马上遭罚款定额的金钱,至于新犯的案件,则另有判刑。若案中被告不肯承认控方的案情内容属实,这便显出被告对事件没有悔意, 案件也不能以「不提证供起诉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任何被告要是拒绝承认控方指称的事实经过 ,坚持自己无错,当然不能以此方式去处理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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