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一地兩檢」合憲 高院駁回長毛等上訴

2021-06-1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市民多年前入稟司法覆核高鐵「一地兩檢」安排,高等法院原訟庭三年前裁定《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合憲,判政府勝訴。梁國雄及郭卓堅等四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昨午頒布判詞駁回上訴,又指人大常委通過了「一地兩檢」安排,香港法院既無權審視人大常委決定,人大常委的決定亦對條例是否合憲有最終決定權,上訴庭故認為條例合憲,亦指「一地兩檢」並未損害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

四名上訴人為前青年新政召集人梁頌恆、社會民主連線副主席梁國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答辯人分別為律政司司長、行政長官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法官鮑晏明審理。

判詞指《基本法》設立目的在於提供憲制框架,規限本港政制去確保能執行包括一國兩制等基本政策,用詞上較寬泛,容許《基本法》能與時並進,故詮釋時需考慮其立法原意。判詞續指原審法官認為創立西九龍高鐵站內地口岸區並非與香港政制不相容,反之更彰顯本港高度自治,說法並無不妥。

判詞解釋「一國兩制」為《基本法》重要原則,當中第十六至十九條指出中央政府賦權予香港行政、立法及司法,中港兩地在一國憲制秩序下,兩套社會制度有相交之處,包括人大常委決定、本地立法須報備人大常委、全國性法律透過附件三在港實施及人大釋法。香港法院既無權審視人大常委決定,而人大常委的決定對「一地兩檢」安排是否合憲起關鍵作用,亦有最終決定權,香港法院對此必須完全了解及接受。

判詞最後指出香港實施高度自治,有充分權力設立西九龍高鐵站內地口岸區,管制出入境,立例期間有權支持或反對,條例僅影響指定區域,未有改變香港邊界,亦符合社會經濟利益,故沒有違反《基本法》第十八及十九條。案件編號:民事上訴八、十、八七及八八——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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