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非杞人憂天——談法律專業團體政治化
2021-05-27 00:00香港自從一九九七年回歸中國實施一國兩制以來,政治生態一直存在意識形態對立的不同陣營,二〇一九年長達半年的群體暴力事件,便是這種意識形態對立經過二十多年累積之後的一次激烈爆發,特定政治陣營發動大規模文宣戰、假資訊戰,製造大量口號和標籤,成功裹挾煽惑許多人,使原本僅限於政治領域的意識形態爭鬥擴大成社會撕裂,連帶營商環境也被無奈地用黃藍標籤。凡事泛政治化,身處這樣的社會背景,法律專業團體能否獨善其身,不受意識形態爭鬥的影響?這已是一個現實問題,絕非杞人憂天。
在他們當選進入律師會理事會後,又數次不顧及理事會處理律師會對外發言的既定機制,聯名以理事會成員的個人身分,就相關議題發表聲明,且再次用上所謂的「開明派」標籤,用這樣的操弄手法,把律師會當成他們眼中的建制,不順從他們的要求和主張,便自行其「是」,以此製造對律師會的輿論壓力。
作為政治標籤的「開明」,與腳踏實地的「開明」大相徑庭,後者需要包容地求取不同政治立場持份者的最大公約數。這些自我標籤的「開明派」的許多公開言論,包括他們以律師會理事個人身分作出的聲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只不過是他們自己的一元化單極思維,對於「法治」議題,他們則是沉迷於基於意識形態的自我演繹。作為個人信仰自由,這本無可厚非;但並非所有個人意見,都適合由法律專業團體來表達。如果今天這些以個人身分作出的言論,在將來都以律師會名義作出,人們就有理由質疑律師會的專業性是否淪為特定政治團體推動自己意識形態和政治理念的布景板或者包裝。
當律師會被人為地、刻意地劃分「開明派」「非開明派」,且這樣的劃分只能以自我標籤「開明派」的那批人的理念作標準,律師會便很難維持其一直以來受到尊重的務實、中立、不受意識形態影響、不走極端的專業形象和地位。
最近,同樣是法律專業團體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的言論受到各方質疑,但很少有人指出,他最近發表引發爭議的言論時有着多重身分,不計他在英國的政治身分,他起碼擁有大律師公會主席、辯方大律師、人權法律學者這三重身分。如果夏博義自己不謹守分際,用自己公會主席身分向社會發表言論,其實是他自己作為辯方大律師的主張,又或者是他自己作為學者信奉的政治理念或法哲學主張,這難道對大律師公會的專業性、公允性沒有影響?
其實,自從公民黨在香港政壇活躍以來,一直都有人質疑香港大律師公會受公民黨控制。公民黨重量級人物如梁家傑、余若薇、李志喜、吳靄儀、陳淑莊、楊岳橋都是這個註冊成員不超過一千五百的法律專業團體成員,其中前三位曾在香港大律師公會出任過公會主席,公民黨在大律師公會中影響力非同小可。過去二十年,幾乎在所有爭議性公共議題上,公會的意見和立場與公民黨高度趨同,但這些意見和立場都反映了全部可供大眾考慮的法律觀點(包括公民黨不認同的法律觀點)嗎?都體現了必要的專業嚴謹度和不受意識形態影響的客觀性嗎?若這些意見涉及的爭議進入司法程序最終得不到法院裁決的支持,公會有無專業地檢討那些意見的片面與偏頗之處?對這些質疑,公會一直未能作合理回應。
大狀公會被疑受公民黨控制
法律專業團體應在成員的最大公約數下行事,堅持專業、務實、中立和理性,避免被政運人士當成宣揚、提倡和推動自己政治理念和政治議程的平台,這才符合法律專業團體及其成員的最佳利益。團體成員若對社會和政治爭議有自己執着的立場,可自由地在專業團體以外通過政黨和政治社團平台發聲。任何借用特定標籤模糊政治訴求與專業服務之間界限的做法,任何在行為模式和觀感上令法律專業團體受特定政治黨派立場影響的做法,無論對團體還是社會,都是百害而無一利。
李鳴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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