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經時事分析】性罪行舉證難 「篤手機」解決?

2021-04-26 00:00

性罪行如強姦、非禮等個案的爭拗點,經常落於事發時雙方是否同意。為此,坊間出現一些手機應用程式,讓用戶透過協議,確保在雙方同意下才發生性行為。這類程式如何運作?能否有效地保障涉事者?

近年#Metoo浪潮席捲全球。在澳洲新南威爾斯州,去年近一點五萬宗報警求助的性侵犯案件中,只有百分之二被判有罪,而當地法庭審理這類案件時,往往遇到難以分辨事主是否同意的問題。為此,當地警方提議推出手機應用程式,讓進行性行為的雙方事前按下「同意」按鈕,並進行記錄。

類似的手機應用程式早已在其他國家推出。丹麥有公司在去年年尾推出名為iConsent的應用程式,容許用戶向另一方發出性愛邀請,雙方同意便會產生協議,時限二十四小時,並會記錄在案,程式會分別在發生性行為前、期間及事後,要求用戶按下「同意」鍵,而雙方可隨時撤回「同意」。

該程式看似給予雙方保障,但被質疑脫離現實。首先,該協議涵蓋一次性行為,但何謂一次?另外,程式需要用戶先後按三次同意,但有多少人會在情到濃時拿出手機按同意?又會否有人在事後撤回同意,反口稱自己是被逼?再者,若只有一方希望中止性行為,而另一方不同意,更實際的做法是直接與對方溝通,並要求停止;若不幸遇上性侵,甚至性暴力,應該即時拒絕、反抗,甚至逃走。

荷蘭公司推出的LegalFling擁有同意功能外,還可以讓雙方選擇在發生性行為時,允許或拒絕某類行為,例如BDSM、使用避孕套、拍攝影片或相片、說粗口和證明沒有性病等。當二人均按下「同意」鍵,程式便會產生具法律效力的「合約」,並由區塊鏈技術加密,確保個人資料不會外泄,但二人仍可隨時撤回同意。

雖然LegalFling同樣存在上述提到的問題,但在技術層面上因可指明接受哪些行為,使違反協議的界線更清晰,而區塊鏈的匿名性,亦可確保不會曝露用戶的身分。

然而,對於該類所謂「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不無爭議。有律師稱,當進行協議時其中一方或雙方均攝取了酒精,將難以肯定當事人有足夠判斷力作出同意的決定。

另外,由於程式未能辨別雙方在按下「同意」鍵時,是自願還是受到脅逼,亦不能確認是否當事人按下,故認為即使將有關應用程式的記錄用作強姦案中的證據,最多只能當作間接證據。

不過,就算按「同意」鍵的行為在法庭上意義不大,其他情況例如該應用程式是由誰下載、程式內是否有雙方早前的對話、以及對話的內容,都有可能為涉嫌強姦或性虐待的事件,提供進一步見解。有意見認為,這些資訊對立案甚有幫助。

過去六年,香港警方每年平均處理近二千宗強姦、非禮及其他類別的非法性行為及違背社會道德的色情罪行。而在二○○○至二○一八年間,有報警的性罪行個案中,首次審訊的成功定罪率只有一成二。而其中一個原因,正是難以證明受害人是否同意發生性行為。

的確,在沒有錄音、錄影等實質證據下,要證明受害者是被逼進行性行為,十分困難。加上現行法例規定,在強姦罪行的審訊中,陪審團如需考慮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除需顧及其他有關事項,亦需考慮該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

事實上,香港法例至今未有為「同意」一詞訂立確切定義。例如要證實事主在性行為前受到不涉及暴力的威脅,或是曾害怕受到暴力對待,陪審團需要集中考慮其與性行為前的心態,並結合和運用個人常識、經驗和對人性和現代行為的了解,來考慮案件的所有相關事實。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團和法官的判斷或會受社會文化上約定俗成的影響,令「同意」變得主觀,最終把責任轉移至受害人身上。

其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在二○一二年已建議,就性交或涉及性的行為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更明確和清晰,同時也可令陪審團更容易理解「同意」的涵義。而壞處是限制了法律的靈活性。不過,由於當局暫時仍未接納有關建議,即使在香港使用相關應用程式,相信所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亦不一定成立。

雖然性同意應用程式的效用成疑,但近年香港政府已透過改善相關法例,為性罪行受害者提供更多保障。隨着部分條例的修訂草案已遞交至立法會審議,期盼可減少涉及性行為的爭議,個人的性自主權亦得到更適切的保障。

(全文見智經研究中心網頁:www.bauhinia.org)

智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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