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经时事分析】性罪行举证难 「笃手机」解决?

2021-04-26 00:00

性罪行如强奸、非礼等个案的争拗点,经常落于事发时双方是否同意。为此,坊间出现一些手机应用程式,让用户透过协议,确保在双方同意下才发生性行为。这类程式如何运作?能否有效地保障涉事者?

近年#Metoo浪潮席卷全球。在澳洲新南威尔斯州,去年近一点五万宗报警求助的性侵犯案件中,只有百分之二被判有罪,而当地法庭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遇到难以分辨事主是否同意的问题。为此,当地警方提议推出手机应用程式,让进行性行为的双方事前按下「同意」按钮,并进行记录。

类似的手机应用程式早已在其他国家推出。丹麦有公司在去年年尾推出名为iConsent的应用程式,容许用户向另一方发出性爱邀请,双方同意便会产生协议,时限二十四小时,并会记录在案,程式会分别在发生性行为前、期间及事后,要求用户按下「同意」键,而双方可随时撤回「同意」。

该程式看似给予双方保障,但被质疑脱离现实。首先,该协议涵盖一次性行为,但何谓一次?另外,程式需要用户先后按三次同意,但有多少人会在情到浓时拿出手机按同意?又会否有人在事后撤回同意,反口称自己是被逼?再者,若只有一方希望中止性行为,而另一方不同意,更实际的做法是直接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停止;若不幸遇上性侵,甚至性暴力,应该即时拒绝、反抗,甚至逃走。

荷兰公司推出的LegalFling拥有同意功能外,还可以让双方选择在发生性行为时,允许或拒绝某类行为,例如BDSM、使用避孕套、拍摄影片或相片、说粗口和证明没有性病等。当二人均按下「同意」键,程式便会产生具法律效力的「合约」,并由区块链技术加密,确保个人资料不会外泄,但二人仍可随时撤回同意。

虽然LegalFling同样存在上述提到的问题,但在技术层面上因可指明接受哪些行为,使违反协议的界线更清晰,而区块链的匿名性,亦可确保不会曝露用户的身分。

然而,对于该类所谓「合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不无争议。有律师称,当进行协议时其中一方或双方均摄取了酒精,将难以肯定当事人有足够判断力作出同意的决定。

另外,由于程式未能辨别双方在按下「同意」键时,是自愿还是受到胁逼,亦不能确认是否当事人按下,故认为即使将有关应用程式的记录用作强奸案中的证据,最多只能当作间接证据。

不过,就算按「同意」键的行为在法庭上意义不大,其他情况例如该应用程式是由谁下载、程式内是否有双方早前的对话、以及对话的内容,都有可能为涉嫌强奸或性虐待的事件,提供进一步见解。有意见认为,这些资讯对立案甚有帮助。

过去六年,香港警方每年平均处理近二千宗强奸、非礼及其他类别的非法性行为及违背社会道德的色情罪行。而在二○○○至二○一八年间,有报警的性罪行个案中,首次审讯的成功定罪率只有一成二。而其中一个原因,正是难以证明受害人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

的确,在没有录音、录影等实质证据下,要证明受害者是被逼进行性行为,十分困难。加上现行法例规定,在强奸罪行的审讯中,陪审团如需考虑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除需顾及其他有关事项,亦需考虑该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名女子同意性交。

事实上,香港法例至今未有为「同意」一词订立确切定义。例如要证实事主在性行为前受到不涉及暴力的威胁,或是曾害怕受到暴力对待,陪审团需要集中考虑其与性行为前的心态,并结合和运用个人常识、经验和对人性和现代行为的了解,来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和法官的判断或会受社会文化上约定俗成的影响,令「同意」变得主观,最终把责任转移至受害人身上。

其实,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在二○一二年已建议,就性交或涉及性的行为订立「同意」的法定定义,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更明确和清晰,同时也可令陪审团更容易理解「同意」的涵义。而坏处是限制了法律的灵活性。不过,由于当局暂时仍未接纳有关建议,即使在香港使用相关应用程式,相信所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亦不一定成立。

虽然性同意应用程式的效用成疑,但近年香港政府已透过改善相关法例,为性罪行受害者提供更多保障。随着部分条例的修订草案已递交至立法会审议,期盼可减少涉及性行为的争议,个人的性自主权亦得到更适切的保障。

(全文见智经研究中心网页:www.bauhinia.org)

智经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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