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區諾軒無真誠悔意須囚禁
2021-04-24 00:00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在判詞中指出,案發時香港正經歷連串、持續且嚴重的暴力社會事件,當中有不少原本和平的示威活動,最終均演變成暴力事件。而當晚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堵路,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有暴力事件出現的迹象,但根據以往的經驗,這種風險明顯存在。
而警方當時在竭力執法,意圖避免堵路惡化成暴力事件時,區卻先後襲擊兩位正在前線執行職責的警員,這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行為。區以粗鄙、挑釁的言詞,甚至粗言穢語辱罵警員,其間有不少示威者在旁觀察,這不但極容易挑起他人對警方的不滿,煽動別人一起襲擊警員。同時,更有機會對警員情緒產生負面影響,因而作出不理智的舉動,如使用過度武力,繼而加劇產生警民衝突的風險。
法官在判詞中強調,真誠的悔意是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雖然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指區有悔意,在案發翌日區亦有對自身的言語向公眾致歉,但他卻從來沒有向被襲擊警員致歉。雖然區指自己體諒警方執法,無意妨礙警方執行職務,但卻對其罪行並沒有展示半點真誠悔意。上訴庭認為區對其行為懊悔,似乎只是對家人覺得愧疚,說不上是真誠悔意,故此認為原審裁判官誤以為區有真誠悔意,所以誤判社會服務令,而上訴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本案,即時監禁才是唯一適合的刑罰。
案件編號:刑期覆核 二 --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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