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抨民政專員不作為 應「酌情」促成交易

2021-04-1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多年來均有不同人士冀收地發展祖堂地,惟卻處處碰壁。熟悉新界土地問題的律師馬豪輝指出,根據《新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每一個祖堂都須由委任司理管理,司理須取得當區民政事務專員發出的同意書,方可出售該地段,惟多年來民政專員處理祖堂問題上不作為,只會在所有宗族成員同意下才會發出同意書,令祖堂地發展無期。

馬豪輝指,港府在一九八二年起實施地區行政計畫,當中民政事務專員作為政府在地區的代表,被賦予「確保透過部門之間的磋商及合作迅速解決地區問題」,以及「當工會、法人團體與居民之間有爭議時,擔當調停的角色」等職責。他認為,根據相關條文,民政專員應該更主動承擔職責所在,例如在祖堂地交易出現紛爭時進行調解,充當中間人的角色,起碼讓雙方有溝通協商的渠道,知道各方支持及反對的理由,而非推搪塞責,任由祖堂地束之高閣。

他留意到,過去眾多民政專員不同意出售的個案中,基本上都拒絕向司理披露任何關於反對者身分或反對的原因。惟他指,按照相關法例,若有關業權交易得到宗族各「房」或分支負責人的支持,民政專員便應給予同意。按照《新界條例》,民政專員亦可因應實際情況運用酌情權,為維護宗族成員的整體利益而主動促成交易。

土地是香港的稀有資源,馬豪輝表示,面對嚴重的住屋短缺,不應再容許個別宗族成員以不合理的要求或藉口,阻止大多數成員的出售意願,進而阻礙有潛力的土地的發展,這明顯不符合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

劉振江指出,《新界條例》亦列明,宗族、家族或堂須委任一名司理作為代表。惟他指,現時部分新界祖/堂,由超過一名司理作代表,若其中一個司理逝世,需另覓其他人接手,惟實際情況下,村民又未必會選出另一人選,致管理更加困難,沒有人處理業權租售事宜。為有效處理祖/堂業權情況,他建議民政事務處應就全港組堂地進行一個登記,以具體掌握全港的祖堂地數量,其中涉及多少個祖,多少個堂,亦須確保每個祖堂地,應只得一個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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