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抨民政专员不作为 应「酌情」促成交易

2021-04-19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多年来均有不同人士冀收地发展祖堂地,惟却处处碰壁。熟悉新界土地问题的律师马豪辉指出,根据《新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每一个祖堂都须由委任司理管理,司理须取得当区民政事务专员发出的同意书,方可出售该地段,惟多年来民政专员处理祖堂问题上不作为,只会在所有宗族成员同意下才会发出同意书,令祖堂地发展无期。

马豪辉指,港府在一九八二年起实施地区行政计画,当中民政事务专员作为政府在地区的代表,被赋予「确保透过部门之间的磋商及合作迅速解决地区问题」,以及「当工会、法人团体与居民之间有争议时,担当调停的角色」等职责。他认为,根据相关条文,民政专员应该更主动承担职责所在,例如在祖堂地交易出现纷争时进行调解,充当中间人的角色,起码让双方有沟通协商的渠道,知道各方支持及反对的理由,而非推搪塞责,任由祖堂地束之高阁。

他留意到,过去众多民政专员不同意出售的个案中,基本上都拒绝向司理披露任何关于反对者身分或反对的原因。惟他指,按照相关法例,若有关业权交易得到宗族各「房」或分支负责人的支持,民政专员便应给予同意。按照《新界条例》,民政专员亦可因应实际情况运用酌情权,为维护宗族成员的整体利益而主动促成交易。

土地是香港的稀有资源,马豪辉表示,面对严重的住屋短缺,不应再容许个别宗族成员以不合理的要求或藉口,阻止大多数成员的出售意愿,进而阻碍有潜力的土地的发展,这明显不符合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

刘振江指出,《新界条例》亦列明,宗族、家族或堂须委任一名司理作为代表。惟他指,现时部分新界祖/堂,由超过一名司理作代表,若其中一个司理逝世,需另觅其他人接手,惟实际情况下,村民又未必会选出另一人选,致管理更加困难,没有人处理业权租售事宜。为有效处理祖/堂业权情况,他建议民政事务处应就全港组堂地进行一个登记,以具体掌握全港的祖堂地数量,其中涉及多少个祖,多少个堂,亦须确保每个祖堂地,应只得一个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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