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官准探討「光時」字義
2021-04-09 00:00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劉教授的專家報告中首四項部分輔以中國古代例子說明《港區國安法》中「分裂國家」及「破壞國家統一」的意思及歷史流變;另兩部分亦將解釋「光時」口號中,字眼的一般意思、背景脈絡、目的及起源,以示「光時」口號的分離主義訊息及政治主張;最後兩部分將合併上述部分理解,詮釋「光時」是否「分離」、「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違反國安法。周天行指專家報告不會限制法庭理解口號及分裂國家行為,僅供協助之用,輔以歷史背景作脈絡去解釋,最終裁斷仍取決於法庭。陳官質疑報告不應呈堂,內容詮釋了《港區國安法》條例及其字眼,而此本當屬法庭責任,控方以專家報告協助法庭一說偏離法律原則,故不接受。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陳詞直指,本案並非語言學訓練,毋須博學的專家意見,又指字義隨時間演變,認為需要直觀理解其字面意思,並理解在去年七月一日當下的意義,毋須考究過去的歷史事件及意義,因為並不相關。三位法官終決定批准報告中有關「光時」口號起源字義的部分呈堂,拒絕餘下部分。
辯方指本案非語言學訓練
另唐英傑入稟法院指律政司司長決定根據《港區國安法》發出證書指示毋須陪審團是不合法和不理性,唐並提出三項基礎作為覆核理據,首先為「程序不當」,律政司司長並未交代任何理由解釋剔除陪審團的基礎,本案較需要一般人的客觀標準去判斷,故陪審團審訊權利於此更為重要,基於潛在刑罰重大,理應顯示充分理據並達到嚴格標準,法庭須嚴格審視。其次為「決定不合法」,司長誤解或誤引相關《港區國安法》條文,由於過去同類型案件無案例可供參考,故不可能具備理性基礎引用條文。最後為決定「不理性」,法庭清楚表明單單考慮陪審團受干擾的可能性,不足以構成理由拒絕設立陪審團。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二八〇——二〇二〇;憲法及行政訴訟四七三——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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