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虛假陳述查車牌 《鏗鏘集》編導下月裁決
2021-03-25 00:00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先讀出雙方同意案情證人兩份供詞,再播放涉案《鏗鏘集》節目《七二一誰主真相》。辯方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於片段中指出拍攝到涉案車輛前年七月二十一日晚上到場,有白衣人在車尾拿出竹枝向眾白衣人分發。辯方陳詞指車輛於道路上行駛故適用於申請,控方則反駁指如所有人看見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皆可正當申請,而查冊時會披露車主名稱、地址及身分證明等,立法機關不可能如此毫無約束下,隨便披露車主敏感私隱資料。
控方重申運輸署署長基於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方有絕對責任提供車主相關資料,否則將可能有人濫用程序,嚴重影響車主,蔡玉玲申請時指用作「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用途」陳述屬「要項」,可能影響當局決定,而且蔡玉玲申請時如不作此陳述,則不可能進入下一頁,故用途關鍵屬要項。
辯方反駁稱,「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釋義應更廣泛,呈上二〇一一年運房局為保障個人資料修例時的相關文件,包括查冊的建議合理用途,當中列出保險索償、賠償、糾正車輛不當等,辯方指此例已不符控方狹隘的釋義,當中提到「任何涉及或因使用或出現個別車輛而引起的刑事或民事訴訟」可使用查冊,與控方解釋南轅北轍,故規限查冊只可用於交通及運輸事宜「一定係錯」。
辯方再指,車輛登記冊制度為確認身分,確保車主需負起車輛使用的重要責任及後果,車輛在社會廣泛使用,亦不止有關路面行駛,更需避免車輛淪為犯罪工具,公眾故有權知悉車主身分。蔡玉玲正正是懷疑涉案車輛用以運載罪犯及武器,故不屬虛假聲明。辯方指查冊用途不是控罪所指的「要項」資料,僅為運輸署署長訂下的行政措拖,按例署長收費後必須應要求發出查冊資料,不可以視乎用途而決定。
案件編號:西九刑事四〇七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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