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虚假陈述查车牌 《铿锵集》编导下月裁决

2021-03-2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港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涉嫌去年制作节目报道元朗「七二一」事件时就车牌查册,被控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案件昨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结,辩方陈词指涉案车辆当日在道路上行驶,用以运输怀疑罪犯及武器,蔡玉玲查册时为辨认车辆及其负责人,剔选用作「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相关用途」声明属实。控方反驳条例订明只可用以消除道路阻塞、交通罪行等造成的不便,蔡玉玲查册以采访报道,与交通及运输用途无关,构成虚假陈述。裁判官徐绮薇押后于下月二十二日裁决。

控方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刘德伟先读出双方同意案情证人两份供词,再播放涉案《铿锵集》节目《七二一谁主真相》。辩方由资深大律师陈政龙于片段中指出拍摄到涉案车辆前年七月二十一日晚上到场,有白衣人在车尾拿出竹枝向众白衣人分发。辩方陈词指车辆于道路上行驶故适用于申请,控方则反驳指如所有人看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皆可正当申请,而查册时会披露车主名称、地址及身分证明等,立法机关不可能如此毫无约束下,随便披露车主敏感私隐资料。

控方重申运输署署长基于交通及运输有关事宜,方有绝对责任提供车主相关资料,否则将可能有人滥用程序,严重影响车主,蔡玉玲申请时指用作「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相关用途」陈述属「要项」,可能影响当局决定,而且蔡玉玲申请时如不作此陈述,则不可能进入下一页,故用途关键属要项。

辩方反驳称,「交通及运输有关事宜」释义应更广泛,呈上二〇一一年运房局为保障个人资料修例时的相关文件,包括查册的建议合理用途,当中列出保险索偿、赔偿、纠正车辆不当等,辩方指此例已不符控方狭隘的释义,当中提到「任何涉及或因使用或出现个别车辆而引起的刑事或民事诉讼」可使用查册,与控方解释南辕北辙,故规限查册只可用于交通及运输事宜「一定系错」。

辩方再指,车辆登记册制度为确认身分,确保车主需负起车辆使用的重要责任及后果,车辆在社会广泛使用,亦不止有关路面行驶,更需避免车辆沦为犯罪工具,公众故有权知悉车主身分。蔡玉玲正正是怀疑涉案车辆用以运载罪犯及武器,故不属虚假声明。辩方指查册用途不是控罪所指的「要项」资料,仅为运输署署长订下的行政措拖,按例署长收费后必须应要求发出查册资料,不可以视乎用途而决定。

案件编号:西九刑事四〇七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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