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師科索償勝訴 兩被告須賠近兩億
2021-03-20 00:00
原告人為葛師科,牽涉判決的被告人為龔浩然及林萬璋。歐陽官在判詞中指,兩名被告在葛師科入稟後,未有確認送達或在向法庭提交抗辯書,故本案合乎了申請登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Default Judgement),故裁定葛師科勝訴。惟歐陽官重申,是次判決是基於程序理由作出,不影響其餘被告抗辯。根據狀書,兩人合共須向葛賠償合共一億九千六百一十五萬元,以及十六萬二千六百零七元。
事發於二○一六至二○一八年。早在一六年五月接獲龔的傳銷電話,翌月相約龔林二人見面,龔建議葛投資倫敦金。惟數月後,林不斷指葛投資虧蝕,建設他找有興趣投資者接手。後來林向葛稱已找到投資者,但要求他先存入保證金和額外資本,又聲稱為葛墊支費用,要求償還。但事實上投資純屬虛構,惟葛連同最初投資金、開户費用、保證金等,葛合共支付了近二億元。直至一八年十月,葛才懷疑自己被騙,於是報警求助。
同案其餘被告為分別是馮聖嘉、匯彰環球集團有限公司、匯彰有限公司、施鴻儒、周杏薇、邵法平、陳亮行、郭家樂、真寶(亞洲)有限公司及寶豐鐘表實業有限公司。其中,陳亮行收取了葛共一千五百萬元支票,葛曾入稟要求法庭令禁止陳轉移涉案款項,並須在七十二小時內告知葛涉款的位置、價值及可追溯紀錄,及須在七日內提交任何誓章。惟陳最終沒有根據法庭命令提交資料及誓章,曹黄國瑛法官裁定藐視法庭,並發出拘捕令。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二二○八——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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