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英要求中華基督教會 易手兩校辦學團體敗訴

2021-03-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培英中學」分別在薄扶林(見圖)和沙田興辦學校,「香港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則為兩校的辦學團體,培英中學四年前指中華基督教會違反二〇一三年協議、團體章程及法定責任,拒絕向教育局申請兩校的辦學團體地位易手予培英,遂先後兩次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強制中華基督教會及其校董會成員執行有關協議。法官文本立昨公布書面判詞,拒絕下達法庭命令,裁定培英中學敗訴,須付大部分訟費,同時駁回訴訟雙方所有申索。

兩份入稟狀中原告為「香港培英中學」、其校董會主席李偉庭及註冊校董梁卓文(譯音),被告為「香港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香港培英中學校監蘇成溢牧師、註冊校董Bettsy Ng、翁傳鏗牧師、馬志民牧師、李錦昌及Chan Yee Yee。

原告指控被告違反《教育條例》的法定責任、香港培英中學團體章程及二〇一三年的雙方協議,要求法庭強制被告執行協議,盡力履行以完成辦學團體地位易手申請。被告反申索要求判定香港培英中學決議無效,裁定其毀約性違約,釋除香港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協議責任。

文官不認為有證據顯示中華基督教會可能會違反協議,二〇一五年的校董會會議上更達成共識通力合作,故拒絕下達命令被告履行協議。文官續指二〇一三年協議並無施加絕對協議責任,違反辦學團體責任,非法約束中華基督教會。

文官亦不同意香港培英中學入稟違反了協議中的引申條款,即包括「雙方具自由提名各自認為適合的校董人選不受約束」,以及「校董會維持八名中華基督教會代表和六名香港培英中學代表」構成毀約性違約。文官判詞最終拒絕強制命令被告等執行協議,並拒絕釋除中華基督教會協議責任,並要求香港培英中學及其餘原告分別繳付兩案七成及全部訟費。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一九九一;三三一四——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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