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非法集結案】控方指黎智英屬「共同犯罪」
2021-03-17 00:00
林芷瑩引述案例提到「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解釋控方案情中從未指各被告均參與了所有犯罪情節,被告等可以分工合作,黎智英只負責了領導遊行角色。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馬上反駁控方自開案至今從未提及檢控會依賴「共同犯罪」原則,胡官反問眾被告本已「共同被控(Jointly charged)」。同樣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批評林芷瑩指控眾被告「共同犯罪」屬混淆視聽,解釋「共同犯罪」須包含眾人合謀及執行兩部分,不能看見數人共同行事便反推論眾人合謀。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控方反駁余若薇指《公安條例》正用以保障社會,若有人違例而不執法,《公安條例》將成「無牙老虎」,變相鼓勵市民違法,無視警方及上訴委員會的反對決定。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結案陳詞指案中集會中眾被告面對限制逼不得已下需要領導群眾行進,共同目的為安全疏散,帶領眾人至附近港鐵站,出於因時制宜,具合理辯解。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大律師布穎琪結案陳詞以半杯水引喻,如現場集結未能肯定是遊行,或未能排除屬疏散,法庭應該判處被告無罪。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五三六——二〇二〇。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