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處接315宗因工染疫索償

2021-01-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勞工處表示,截至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接獲三百一十五宗由僱主或僱員向勞工處呈報的懷疑因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僱員補償個案,有三十八宗個案的僱主已表示承擔僱員補償責任,只有四十四宗個案撤銷或未有繼續申索,有兩宗個案已確認僱主並無《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處方正積極跟進餘下二百三十一宗個案。處方又表示,「感染是否源於工作,要視乎個別個案的客觀資料和流行病學調查結果,難以單憑確診個案從事某行業或工作便推定其感染是工作所致。」

早前聯合醫院2D病房和瑪嘉烈醫院內科日間病房出現院內爆發,有不少醫護受感染。公共醫療醫生協會會長馬仲儀表示,醫管局早前承諾向院內感染員工賠償,界定個案是否屬工作感染及處理賠償,她亦要求政府把新冠肺炎列為職業病。疫苗即將到港,她指若員工不接種疫苗,僱主要撇除責任,要證明疫苗為唯一不可被替代的保護,或是法例的要求,即無強制注射時,員工不接種,僱主要負責任。不過她強調接種後不是百分百不被感染,就算醫護接種疫苗,僱主都不可撇除保護員工的責任。

醫管局總行政經理(醫療成效及科技管理)庾慧玲表示,醫管局有為員工購買保險,如有同事在院內確診,會追蹤感染源頭,經諮詢意見後會提供包括金錢在內的協助,惟暫未有賠償個案。

勞福局局長羅致光曾指,新冠肺炎雖不是職業病,不過可按《僱員補償條例》第三十六條,如符合該條例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或死亡,可向僱主追討補償。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就指,「做法奇怪,他們不是遇上意外」,她指一般要花三至六個月確認是否因工受傷,預計涉新冠肺炎個案需時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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