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大宅僭建案上訴駁回

2021-01-0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被指在屯門小欖海詩別墅三號屋僭建逾百方呎的水池構築物,潘被屋宇署票控後,裁判官前年裁定潘僭建罪名成立,判其罰款兩萬元。潘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杜麗冰法官昨頒布書面判詞,指出涉案水池構築物屬於《建築物條例》所指的建築工程,裁決官的裁斷正確令定罪穩妥,而且有關控罪最高罰款為四十萬元,但潘樂陶只是被判罰款兩萬元,故並沒有判刑過重的問題出現,最後駁回潘就定罪及刑罰的上訴。

杜麗冰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全案的重點是涉案水池構築物是否建築工程,而根據《建築物條例》就建築工程 (building works)的定義,可見涉案的水池構築物是建築工程。上訴方雖辯稱涉案的水池構築物只是像承載水的透明膠袋放在地上並被四塊鋼板及四塊木板圍着,再被自由擱置在裸地上,易於組裝及拆卸。

杜官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到該構築物有高度流動性,而木板包圍水池構築物令整個構築物更加長久及固定,一旦拆除四塊固定木板,亦需要重鋪地面。雖然構築物沒有造成任何結構性影響,但卻不能排除它屬於僭建物。

七十八歲被告潘樂陶被控於一七年四月二日至一八年一月九日,身為屯門小欖樂翠街海詩別墅三號屋的擁有人,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在上述處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建造一個水池構築物(大約尺寸為2.5米x4.65米x1.24米),違反《建築物條例》。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二二八——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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