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梓樂死因未有裁決 陪審團法庭留宿

2021-01-0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終年二十二歲的科技大學學生周梓樂之死因研訊,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昨引導陪審團考慮的裁決選項,包括非法被殺、死於意外或死因存疑,惟根據《裁判官條例》,陪審團在考慮非法被殺裁斷時,必須緊扣證供,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及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若當中存在其他合理推論,不能裁定非法被殺。兩男三女陪審團於早上十時十四分開始退庭商議,至傍晚五時半仍未達成裁決,高官乃指示陪審團商議結束,今早九時半繼續。陪審團在法庭職員安排下,送往高等法院休息室留宿。高官吩咐,陪審團休息期間切勿思考證供及與外界接觸。

高官指出,法庭在考慮裁斷選項時,已審視了有否足夠證據達致相關裁決,以安穩及穩妥地交給陪審團考慮。高官強調,雖然陪審團可考慮「非法被殺」選項,但大前提是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標準。綜合郭嘉琪法醫及馬宣立資深法醫的證供,高官重申,依照周梓樂的傷勢,被殺的唯一可能,必須是先有人將他的頭部固定在平面上,再用較大的磚頭或平面襲擊其右前額,繼而將他拋落二樓;而周梓樂墮地時,右前額受傷位置必須剛好着地。

高官又提醒,若陪審團對八秒空白之說,要考慮兇徒在八秒內完成上述動作,並在短時間內清理現場的可能性,以及考慮如何預計周梓樂會走上三樓等、周的身高體重等因素。除上述證供外,沒有其他證據顯示周梓樂是非法被殺。

高官續指,死於意外裁決則只須以相對可能性為準則,毋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水平。相對非法被殺,若陪審團更傾向相信,周誤以為停車場三米外圍是行人路而非中空,繼而自行走到牆邊,翻過石牆後意外失平衡墮下,便何作死於意外裁決。

若陪審團考慮所有證供後,只能確定周梓樂由三樓墮下至二樓,但無法裁定死於被殺抑或意外,或認為證供未能完全揭示原因,則可作出死因存疑裁決,但這非理想的結果。惟高官表示,法庭不會要求陪審團一定要接納某些證供,並信任各陪審員的智慧,將所有裁斷責任交託陪審團。

陪審團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就如何防止事件再次發生提出建議。高官提醒,建議必須有證據基礎及切實可行,不可作出批評或引申責任問題。由於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周梓樂受催淚煙污染,或有人因橡膠子彈及布袋彈而嚴重受傷,故不適宜就警方使用武力提出建議。另外,若陪審團要向救護員作出建議,須考慮事發時將軍澳有突發性堵路事件,路面狀況難以預計。當時救護車由接報至抵達醫院,共用了約五十分鐘,「喺香港嚟講,唔算一個好長時間」。若陪審團認同停車場二樓及三樓結構相似,容易令人誤會,亦可對此提出建議。案件編號:死因研訊一九三二——二○一九。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